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未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的旅管業與觀光遊樂業等業者,將提高罰鍰金額,從最重可處新台幣 15 萬元,提高至 50 萬元。
為了提升民眾觀光旅遊的保障,並確保旅遊團員發生意外事故時能獲得妥善賠償,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條文明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未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限於 1 個月內辦妥投保。
屆期未辦妥者,本次的初審,也將原先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的罰鍰,提高至 3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其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此外,初審條文中,也就民宿的定義,新增了包括「街區、歷史風貌、工藝製造、藝術文創」、以在地體驗交流為目的,收取服務費用」及「城鄉家庭式住宿環境與文化」等文字內涵。強化民宅住宿的在地體驗與交流的觀光精神。
交通部在今天的所提供的書面資料表示,加入上述文字,不僅可反映民宿經營型態的多樣化,也可以凸顯民宿與旅館的差異。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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