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無籍船筏近千艘,縣政府今天開會決定今年底前須取得執照,否則明年 1 月起不得出海,違規者將依法裁處。
澎湖縣長賴峰偉表示,依船舶法第 9 條規定,船舶未領有遊艇證書或小船執照不得航行。無籍船筏就如同無照車輛行駛路上,不但影響合法設籍漁船的漁港席位、漁權,有違船舶法、漁業法,也造成治安隱憂,指示農漁局,儘速完成無籍船筏列冊,並輔導船主申請。
澎湖農漁局長陳晶卉表示,澎湖縣政府在 2009 年發佈「澎湖縣無籍船筏暫行管理辦法」,當時查報的無籍船筏艘數有 739 艘,今年迄今,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七岸巡隊通報無籍船筏艘數為 963 艘。
澎湖縣政府今天下午召開「無籍船筏輔導合法化會議」,會中對 2009 年依「澎湖縣無籍船筏暫行管理辦法」列管的 739 艘無籍船筏,必須在今年底前取得執照,否則明年 1 月起不得出海。至於 2009 年後新增的 200 餘艘無籍船筏,將限制出海,待合法化後,才能放行。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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