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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府審中火改善污水計畫 改善天數縮為60天

圖片來源:中央社

台中火力發電廠放流水 3 次超標,遭台中市政府重罰。市府環保局今天邀專家學者審查中火改善計畫書,決議改善執行天數縮為 60 天,且 1 至 4 號機組至少降載 50 %,若違規將繼續重罰。

台中火力發電廠放流水今年 1 至 3 月間, 3 次採樣檢測不合格,台中市政府環保局 4 月 15 日裁罰新台幣 2000 萬元,中火依規定需於今年 5 月 15 日前完成罰鍰繳交。

台中市政府環保局表示,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中火必須提出能提升廢水處理功能的改善計畫書,內容包含改善期間機組減產、維持既有設施正常操作等期程,同時在改善期限內,須進行功能測試,確認執行改善後的功能符合需求,提出改善計畫加上經審查核准後的執行改善與功能測試的時間合計不得超過 90 天。

中市環保局長吳志超今天表示,市府今年 4 月 15 日要求中火於 4 月 30 日前提送改善計畫書,中火在期限截止前一刻送至環保局,已使用 15 天,且 5 月 1 日計畫書經初審退件,中火於 5 月 6 日送修正計畫,又花 5 天補件,完整改善計畫的時間已用去 20 天,後續經核准後的改善時間不得超過 70 天。

吳志超說,經專家學者聯合審查,中火改善計畫的審查結論共有 5 大點,第一,環保局核定改善期間從 5 月 10 日起到 7 月 8 日止共 60 天, 6 月 1 日後,可進行連續 5 天以上的功能測試,功能測試前 3 天,需通知環保局實際執行時間及採樣日期,並於 7 月 8 日前,提送功能測試報告至環保局報請查驗。

第二,改善期間及環保局查驗合格前, 1 至 4 號機組至少降載減產 50 %,另配合空氣品質不良期間額外增加自主降載或友善降載;第三,廢水硝酸鹽氮的相關改善措施不得影響空污防制設備效能,或衍生其他放流水標準管制項目超標情形。

第四,今年 6 月 10 日前,中火需提出包含硝酸鹽氮在內的水質水量自動連續監測及傳輸設施設置計畫書送環保局審查,並在今年 10 月 1 日前,完成相關連續監測設施設置,並與環保局連線;第五,今年 7 月起,中火需按季執行放流口下游水體環境生態調查與監測,相關監測資料定期送環保局,以確保環境無污染疑慮。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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