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羅承宗,原文標題:考試院的歷史沿革──談考試委員人數下修之必要,由思想坦克授權轉載。
針對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其中擬規劃將現行 19 名考試委員降為 3 名,並把任期從 6 年改成 4 年之舉,日前考試院長伍錦霖很慎重地召開記者會,一方面指責立法院「以修法之名行修憲之實」,將引發憲政危機;另一方面則稱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法,變更考委職權,他會辭職負起政治責任云云。
查考試院長伍錦霖係馬政府執政時期於 2014 年 6 月經立法院同意,同年 9 月出任考試院長。撇開伍錦霖「6 年任期僅剩 1 年多、請辭並無如此壯烈」這段不談,有關考試院與考試委員的學術研究,很值得在此關鍵時刻好好地一併談談。
都是孫文惹的禍:考試院割裂人事行政權
孫文以中國隋、唐朝已降確立的科舉制度為藍本,於行政權外另立考試權,而成為現行憲法的特殊設計,基本上並無任何理論基礎可言,百分百是外行領導內行之舉。
考試權原本屬於行政權的一環,其作用在為國掄才,目的在形成專家政府,現制考試以建立職能政府為目的,固然有必要使掄才之典客觀獨立。然而為確保考試的中立性與公正性,理論上縱使要維繫考試行政獨立,也只要仿效美日等國的行政委員會制度,於行政部門設置文官委員會即可,不必煞費周章另外成立一個大而無當或虛有其表的考試院。
而考試院在掌理考試權之外,又以銓敘部掌理部分人事行政權,造成人事行政權之切割,使得考試院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在組織上疊床架屋,在權限劃分上迭生爭執,影響行政機關人事業務之順遂推動。是以有學者感嘆指出,台灣獨有的考試院經過半世紀的憲法實施,已證明這種思想與制度之窒礙難行。
尤其,2014 年 6 月 17 日國民黨籍賴士葆委員出席立法院全院委員會時也曾語重心長表示,為了國家進步,考試院要廢掉。並舉出國民黨智庫說法,表示現在的考試院怎麼看都像「雞肋」,實際運作上考試院「強奪行政院的人事權」。以上觀點,恰好交互驗證了考試院是憲政上的一大錯誤設計。
19 位部長級年薪委員的怪現象:考委人數下修的必要
考試院要不要廢除,是憲改層次課題。考委人數要不要下修,則是屬於修法層次課題。早在上個世紀的 1994 年,即有立委提出考委人數應予縮減之議,而考試院文官制度研究發展專案小組其後也順應研提因應方案,除維持現狀外,亦有「縮減至 15 人」及「縮減為 11 人」兩個替代選項。只是這些改革,都沒有成功。
時至今日,一個驚奇的事實是:《考試院組織法》上次修正是 1994 年 7 月。這是一部從考試院長邱創煥時代迄今,25 年來從未被進行任何修正的法律。
環顧當代先進國家,鑑於政府規模膨脹,導致財政負荷過重及政府失靈現象,公務員精簡已成各國政府降低施政成本、提升效率的有效對策。有關我國考委人數下修,應在此思維下進行法制變革。查《考試院組織法》第 6 條規定,考試院已下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等機關,相關業務俱由各該機關所屬公務員掌理,所謂考試院實際上不過肩負監督、協調等簡單任務而已。
現行考委名額 19 人,惟其背景乃 1947 年從「大中國」幅員下的歷史遺跡。以今日台灣 3 萬 6 ,000 平方公里幅員而論,考委人數顯屬過多而無必要,與當代政府員額精簡、行政簡約的潮流背道而馳。
針對考委人數下修的立委連署提案,其實從 2012 年以來早已絡繹不絕。或許是好日子過慣了,每次考試院立場最多就是出席立法院委員會時表達反對,從 1994 年那次修法以後,考試院從未認真地針早已「年久失修」的《考試院組織法》向立法院提出任何修法提案。甚至一直到今年 4 月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初審立委連署提案的《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之際,依舊欠缺考試院提出的院版作為併案審查的依據。
根據報導,考試院的修法意見,於 5 月 2 日下午才送至立法院。此舉堪稱文官界踐行「能拖就拖」的典範案例。只是觀乎考試院這次「考委人數下修至 13 人,已是考銓業務運作最低人數」、「任期維持 6 年」等主張,看來這次考試院還是不脫上個世紀,該院文官制度研究發展專案小組提出「縮減至 15 人」、「縮減為 11 人」替代選項的敷衍思維。
文末,再次恭錄國民黨籍賴士葆委員 2014 年 6 月「為了國家進步,考試院要廢掉」的重要發言。
可惜立法院這次是修法,而非修憲。從而賴士葆委員這句話,當可縮減為:為了國家進步,考試委員要下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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