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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資金匯回專法稅率 財長重申已相對優惠

圖片來源:Pixabay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海外資金匯回專法草案,對專法稅率是否有空間再降低,財政部長蘇建榮重申,要衡平考量對國內投資廠商的公平性, 1 年內匯回稅率 8 %、 2 年內 10 %,已是相對優惠的稅率。

根據行政院專法草案,專法上路首年,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企業匯回獲配的境外投資收益(皆含中國大陸地區),可享匯回資金全額課徵 8 %、次年匯回 10 % 優惠;若投入實質投資,稅率可再減半為 4 % 及 5 %。但也也有立委提案,稅率應降至 4 %、 6 %,若實質投資,優惠稅率再減半,以加速資金回流。

對此,蘇建榮今天於會前受訪時說,在擬定草案時就已經做過通盤考量,目前海外所得的平均所得率為 51 %,乘上營所稅 20 % 或所得基本稅額稅率 20 %,實質稅率皆約 10 % 左右。專法第 1 年匯回稅率還再降為 8 %,且願意直接或間接投資,稅率都可減半,已相對優惠。

蘇建榮強調,海外資金專法除了需要符合洗錢防制規範,達到促進國內經濟發展及就業的目的,但也要衡平考量租稅公平,思考稅率時應考量各面向。

至於有台商反映,海外資金在國外已繳過稅,但專法回來不能扣抵,等於被剝兩層皮。蘇建榮回應,海外資金如果能區分本金、所得,匯回依照現行稅法申報,海外已繳的稅就可扣抵;但如果整包(本金、所得)匯回,走專法途徑,稅率已較優惠,海外繳過的稅就不能再抵減,國際間大多採行如此做法。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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