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明天將討論選罷法修正草案,為避免假訊息影響選情,草案規定,參選人對於不實的選舉廣告,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法院須於 3 天內做出裁定,裁定後,若業者仍未下架,將祭出罰款處分,最高裁罰新台幣 200 萬元,可連續罰。
行政院在推出防假訊息兩波修法後,更進一步修正選罷法,於明天院會討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政院參考法國作法,草案新增規定,競選期間若有不實廣告,參選人可向法院聲請限(禁)播令,法院須在 3 天內做出裁定,要求刊播業者下架或做必要處分;若業者不作為,可處 20 萬到 200 萬元罰款,並可連續處罰。
政務委員羅秉成指出,現行選罷法 104 條雖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的相關規定,但都是選後才能處理,面對即時性強的網路廣告,難以及時遏止不實廣告造成的傷害,因此參考國外做法,在兩選罷法中新增此一規定。
另外,草案討論過程中,有人曾建議法院須在 48 小時內裁定,但現在草案改為 3 天( 72 小時),知情官員表示,這是考量法院人力與作業流程,與法務部溝通後所做的決定。
行政院發言人 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表示,這次兩選罷法修法重點包括:第一,規定投票日應為放假日;第二,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 1 日止,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對不實的競選或罷免廣告,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相關條文修正內容,將於明天行政院會討論定案。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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