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選罷法修正草案,為避免假訊息影響選情,草案規定,參選人對不實選舉廣告可申請下架,法院須在 3 天內裁定;若裁定後業者不下架,最高可罰新台幣 200 萬元。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對不實選舉廣告的處理規定,以避免假訊息影響選情。法案後續送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林清淇出席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本次修法主要是因應處理不實競選罷免廣告的需要,雖然選罷法 104 條已有意圖使人不當選的相關規定,但網路等新興媒體傳播速度快,原有規定已緩不濟急。
林清淇指出,草案規定,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大眾傳播媒體業者收費刊播的廣告,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若認有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訊息的狀況,有侵害其權利或可能影響選舉罷免結果,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移除內容,且法院應於 3 天內裁定。
林清淇說,若法院裁定核准,媒體業者收到通知後須立即下架不實選舉廣告;要是業者不作為,可罰 20 萬到 200 萬元,且可連續處罰。
在救濟程序方面,聲請人、廣告出資者、刊播者或大眾媒體,可在法院裁定後 3 天內提出抗告,法院也須在 3 天內做出裁定。
媒體詢問,草案原本是希望法院須在 48 小時內裁定,但政院通過版本為 3 天( 72 小時),處理不實廣告上是否會緩不濟急。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回應,因法院需要合理的處理時間,這是經過溝通協商的結果,如果實際上路後真的有檢討空間,後續可以再來檢討。
另外,本次修法重點還包括,明定投票日為放假日;配合公投法相關規定,調降投票所內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的刑罰及額度為 2 年以下徒刑或 20 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院會中表示,本次修法主要是為遏止抹黑文化,避免不實廣告,影響選舉罷免結果,有助維護選舉罷免公正及公平性。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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