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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院不宜介入選舉廣告刊播限制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succo

行政院會 16 日通過選罷法修正草案,參選人對不實選舉廣告可申請下架,法院須在 3 天內裁定。司法院今天表示,不實選罷廣告的刊播限制,不宜由法院擔任第一線審核機關。

行政院會 16 日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對不實選舉廣告的處理規定,以避免假訊息影響選情。法案後續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規定,有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訊息的狀況,有侵害其權利或可能影響選舉罷免結果,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移除內容,且法院應於 3 天內裁定。

司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由法院裁定是否限制不實廣告刊播,涉及「法官保留」問題。適用法官保留的典例為人身自由的拘束,須由法院提早介入審查,彌補事後救濟的不足。對不實廣告刊播限制,並不會對當事人帶來司法救濟程序的不利效果,法官保留原則並不適用。

司法院表示,考量不實廣告查核的事務屬性,法院並非功能最適機關,行政部門更加適合執掌第一線的即時判斷任務,再由司法機關事後權利救濟。

司法院指出,競選、罷免廣告刊播,高度關涉政治進程中的意見表達溝通,法院原則上應採取尊重、保障態度,並避免過早涉足而捲入政治競爭。選罷廣告內容是否不實的判斷上,法院應維持事後訴訟救濟的一般性功能,而不應第一線介入政治進程中的言論表達。

基於以上原因,司法院認為法院不應、也不適合擔任不實廣告的第一線審核機關。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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