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二監院的彈劾審議會從一開始就不尋常。倒不是因為被付彈劾人是一位檢察官,檢察官成為彈核對象的例子,半年來至少就有另外兩件。這次彈劾檢察官所以不尋常,是因為這是少見的第二度彈劾審議。依照〈監察法〉第 9 條:「彈劾案之審查,應由全體監察委員按序輪流擔任之」,第 10 條:「彈劾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應即將該彈劾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九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交付第二次審查的規定,就是這次彈劾成功的關鍵。
本屆監察委員新舊比率是 11 比 16,馬系委員佔絕對優勢,輪序出席的話,再多幾次審議,多數還是多數,新委員毫無勝算。但這次「奇跡」出現,兩位查案委員第一次提出彈劾案時,由於表示出席的 12 位委員中馬系有 10 位之多,新委員只 2 人,案子就以 10 比 2 被「屠殺」掉;未料一個月後,查案委員罕見地再提第二次,依一人只能審查一次的規定,馬系只剩 5 位委員可輪,遂被 6 位新委員突破了黨國封鎖線,得以 6 比 5 翻盤成功。好笑的是,這兩輪的票數「完美」呈現出監察院的「藍綠生態」,
人家是「顏色革命」,我們是「顏色投票」。
附帶一提,尖尾上個月也提出一件彈劾案,結果以 8 比 4 慘遭否決,但自忖再提第二次也一樣「自取其辱」,就忍氣吞聲放棄。這次則是就任一年多以來,破天荒的一次,儘管尖尾不是查案委員,但與有榮焉。
以上雖然寫得很爽,但請莫以為尖尾凡事不問是非、只認顏色;真正不問是非的,永遠都是馬系那一幫人,包括上述尖尾自己主查的那一案也是一樣。証據呢?礙於〈監察法〉第 13 條規定,沒有通過的彈劾案不得對外「宣洩」,所以要等有一天修法讓監察院徹底「透明化」了,這些被藍委鎖死的案件,才能訴諸社會公評。不過這次的彈劾案既然成立了,而且之後又引起檢察官集體串聯反彈,應該要讓大家知道事實真相、孰是孰非才對。
對陳檢彈劾,是他在偵辦「曲棍球協會人員涉嫌侵占公款案」的過程中,有無善盡調查義務、有無怠惰失職情事,因此自始就與該協會秘書長被處以「緩起訴」是否有當無關。調查報告對他的質疑大致有二:一是秘書長為了申請體委會補助款,偽刻部份學員的印章,他置若罔聞;二是該秘書長侵占並盗用「彰化縣立體育場活動組」的戳章,事後他不但沒有以犯罪工具聲請法院沒收銷毀、或歸還原所有人、反而命令發還給被告,莫非要鼓勵她再接再厲?尖尾法律外行,但這兩件謬誤一聽就懂,偏偏法學素養高超的馬委們不能接受,在審查會上努力為陳檢找藉口卸責,難道尖尾真是「天賦異秉」?
姑且不去論斷這些馬委們所言是否正確,我覺得陳檢自己的辯駁最值得列在這裡接受公評。問他為何不追究秘書長偽刻別人私章、蓋在請款收據上?他說:「依我的認知,這只是代刻。」問題是所有的當事人都否認有授權代刻,甚至連秘書長本人都承認沒有獲得委託授權,但陳檢以他「認知」獨排眾議,不認為這是犯罪。請注意陳檢強調的是「我的認知」,這是心機所在;原本一個「偽刻」的客觀事實,一旦透過主觀的認知過程,就成了「代刻」的結論,這對陳檢而言,事關重大:客觀事實固然不可能隨人高興、指鹿為馬,但主觀認知是另一回事,是司法官個人的「法律見解」,而依〈法官法〉,司法官個人的「法律見解」是不受評鑑或懲戒的;不要把陳檢想的太簡單。
至於把「犯罪工具」發還被告,陳檢的答辯更不是普通的有學問,他表示:「按印章的形式須為直柄式長方形,且字體應為陽文篆字,觀諸〈印信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即知。本案『彰化縣立體育場活動組』為圓戳章,字體為標楷體,故無〈印信條例〉之適用。」換句話說,這不算官方定義的「印信」,所以即使被侵占,而且拿去製發假收據,即使用來做犯罪工具,也不必沒收;誰要是誤以為這是機關「印信」而上當受騙,只能怪自己沒讀過〈印信條例〉,不懂得分辨長方與圓形、篆體與標楷體。
老實說,這些違失到不到彈劾的地步,容有論辯的空間,陳檢如果坦承違失、但非重大,或許查案委員及尖尾可以從輕認定係經驗不足,不致堅持必予彈劾。無奈他偏要無理強辯、硬拗自己毫無瑕疵;並進而指責主查委員是「以法律包裝政治目的」,是「政治追殺」、是「以政治黑手伸入司法核心」,要為民進黨的立委解套,要為民進黨的政權護航,這種任意抹黑的鬥爭手法,令尖尾對他的一絲同情消失無蹤。
更有甚者,陳檢前一日被彈劾,第二天所屬的台中地檢即發起一個「捍衛司法尊嚴大連署」活動,「…嚴厲譴責監察院假調查之名,行干預司法獨立之實,呼籲連署反制監察院濫權,還給司法獨立空間,免受惡質政治勢力壓迫」云云,一時有近千檢察官連署,還有數百名法官聲援。其後,號稱改革派的「劍青檢改」及「檢察官協會」等利益團體,也紛紛抨擊監委彈劾檢察官是違憲,其實這些本位主義的檢察官根本不學無術,對孫文《五權憲法》的理解連皮毛都沒有;一個很淺顯的道理:監察權所本的〈憲法〉第99條,把司法官明確列為監察 權糾彈的對象,可見「該彈劾卻不敢彈劾」司法官,才是真正違憲。有人形容這些搖旗吶喊的檢察官們是「幫派化」、是「理性不足」的「韓粉」,真是貼切。
尖尾知道,知識份子「知過能改」的美德,早就被中國國民黨半世紀戒嚴統治摧殘殆盡,所以從來不妄想在老一輩司法官身上見到,但這次的陳檢尚屬青壯一輩,卻也染上「聞過則怒」的惡習、完全印証黨國遺緒在台灣司法體系裡的代代相傳、陰魂不散。
對照之下,少數出污泥而不染的司法勇士,更值得我們鞠躬致敬;前高雄地檢署凌博志檢察長今天在「自由廣場」的投書,在此恭敬摘錄幾段:
司法不被信任由來已久,從更早之前被獨裁者操控,到不久前檢察總長甘為鷹犬,和當權者沆瀣一氣,整肅政治異己;到一年前奶嘴法官,僭越職分,曲解憲法,為濫權洩密的前總統脫罪,包括審檢可曾有一人虛心檢討,自省自責?…當你們厭惡政治介入時,當年特偵組八位檢察官排排站,振臂高呼不辦出扁案將集體辭退;黃世銘案子未結就密報總統,並開記者會對外宣布,你們有無連署為司法正義發過一聲?監察院決議不彈劾毆警關說的張通榮和濫權洩密的黃世銘,你們有無集體譴責他們的「政治正確」?最後再請教,侯姓檢察官起訴馬英九特別費案後,一路被馬報復追殺,從提告偽造文書、聲請再議、請求交付審判,下條子命王清峰調查,直到侯被記申誡才善罷干休,你們可曾向馬、王說過一個不字?或給過侯檢一絲同情、一句安慰?…
每一個問號,都滿是沈痛。所以在我們這些親身奮鬥過,幫助台灣由威權轉化為民主社會的人面前,你們有何臉面反誣我們是政治打手?有何資格冒充自己是正義的化身?
「周處除三害」的傳說,大家耳熟能詳,猛虎、蛟龍都為害人民,但人民心目中最大的禍害,卻是殺虎屠龍的周處本人。今天司法體系裡當然會有一些貪財好色、紀律不佳的司法敗類需要退場,這些年有些也的確受到內部的懲戒剔除,但這樣並沒有解除人民心中最大的失落與苦楚,因為司法界最大的一害,其實就是那些唯我獨尊、自以為是、不思長進、不容挑戰的司法官,他們恣意引用「自由心証」保護傘、動輙搬出「法律見解」的大帽子、無限擴大「審判核心」與「偵查核心」的虛無地盤、阻擋任何真正有效的改革企圖,以致他們在司法體制內始終不動如山、或甚至越爬越高;到頭來只知檢討別人對司法有無「侵門踏戶」,但對於司法長期不被人民信任,卻裝聾作啞,從來不必檢討。
傳說中的周處最後痛改前非,成了西晉時代的名臣,台灣司法現實中的周處們,何年何月才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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