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劉男酒駕,酒測值每公升 0.25 毫克。台東地方法院認為酒測器存有誤差,判無罪。但花蓮高分院認為,只要是檢定合格酒測器就不能否定其準確性,改判 4 個月徒刑。
劉姓男子 107 年 9 月 11 日晚間在池上鄉騎乘機車被警攔查,酒測值每公升 0.25 毫克,被檢察官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根據刑法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以上者觸犯公共危險罪。
台東地院合議庭審理時,函文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詢問有關現行 104 年開始實施之編號CNM V 126 第 4 版呼氣酒精測試器誤差問題,工研院回復這款酒測器有小數點後 2 位的誤差,也就是若使用該酒測器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 0.25 毫克,有可能實際濃度未達每公升 0.25 毫克。
合議庭認為,根據工研院回覆,警方執行酒測時,儀器檢測必然存有可能之誤差,因此判劉男無罪。
合議庭也提到,警方執行酒測的儀器應該使用更精準的紅外線儀器,如果無法更換,酒測值如在誤差範圍內,也應該要多次酒測,降低酒測器偏誤之風險,以免冤抑。
不過,檢察官上訴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時,高院法官認為,凡經檢定檢查合格之酒測器,既已考量並確認法定所允許之器差(誤差),在無相反事證情況下,即不容再於具體個案實測時,否定其測量數值準確性。
高院法官認為,此案使用檢定合格之酒測器,測得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25 毫克,在無現實存在儀器故障或操作失誤情況下,不能就認定酒測有誤差,未達每公升 0.25 毫克。因此認定劉男有罪,判處有期徒刑 4 個月。全案還可上訴。
高分院改判有罪,台東地院發言人、刑事庭長邱奕智說,各審級法官見解各有道理,對花蓮高分院改判只能尊重,也期待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能形成判例,統一見解。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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