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自殺防治法草案,明定媒體不得詳細描述自殺個案的自殺方法及原因,以及報導助長自殺的情形,違者最重可處新台幣 100 萬元罰鍰。
為加強自殺防治,關懷人民生命安全,培養社會尊重生命價值,衛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自殺防治法草案,初審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跨部會自殺防治諮詢委員會,以促進至府各部門自殺防治工作的推動、支援、協調及整合;中央主管機關應擬定全國自殺防治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初審條文也明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教導自殺方法或教唆、誘使、煽惑民眾自殺之訊息;詳細描述自殺個案之自殺方法及原因;誘導自殺之文字、聲音、圖片或影像資料;毒性物質或其他致命性自殺工具之銷售情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助長自殺的情形。
條文明定,廣播、電視事業違反上述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若是廣播、電視事業以外的宣傳品、出版品、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負責人及相關行為人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沒入相關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的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此外,為了保障自殺行為人以及其親友,初審條文明定,各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團體及相關業務人員執行此法相關業務時,對自殺行為人及其親友的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違者可處 6000 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的罰鍰。
珍惜生命,自殺不能解決問題,生命一定可以找到出路。若需諮商或相關協助,可撥生命線專線「 1995 」或張老師服務專線「 1980 」。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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