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老人在有危難時,主管機關依職權進行保護或安置所衍生的費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老福法修正草案,明定經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審認後,可減輕或免除費用。
過往老人因有緊急狀況遭政府安置時,衍生出來的費用須由其子嗣或配偶代為支付。而實務上運作上卻遇到老人與兒女、配偶早已斷絕聯絡,或是過往未對其家人盡到扶養義務的責任,造成許多子女不願意支出這筆費用,引發糾紛。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明定,老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因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負擔;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經主管機關邀集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審認應減除或免除扶養義務者;以及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經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可減輕或免除保護及安置費用。
初審條文也明訂,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的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於 60 日內返還;逾期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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