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胡博硯,原文標題:同婚案通過,期臺灣成為一個幸福的國家,由思想坦克授權轉載。
5 月 17 日這一天在同性戀平權運動上面有很重要的意涵,這一天是國際不再恐同日,何以會有這一天,主因在於 1990 年 5 月 17 日世界衛生組織在疾病分類上將同性戀自疾病給刪除了,此後,同性戀不被或者是說不該被視為疾病的一種,當然這只是將同性戀污名去除的一小部分,
不代表同性戀者就取得跟異性戀者一樣的權利,其中最大的困境就在於同性戀者沒有辦法結婚,不能組成家庭的問題。
因為我們傳統的民事法律思想,把婚姻都想像成一男一女之間的結合關係。但是這個觀念在國際上已經在變化當中,所以很多國家慢慢的承認同性戀結婚的權利,或者是不使用結婚一詞,而承認同性戀者也有類似配偶的法律地位保障。在臺灣,今年的 5 月 17 日也是同性戀平權重要的一天,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婚姻平權是蔡英文總統競選時非常重要的政見,即便是上任之後總統也有多次的宣示,但一直都沒有辦法付諸實現,原因在於所謂的制定專法或者修改民法規定的問題。這個問題不是法律問題,因為就立法學上面來說,不管是制定專法或者是修改民法都可以達成使同性戀者結婚的目的。不過,何以成為對戰的焦點乃是在於絕大部分主張制定專法保障同婚的人士,背後最重要的想法都在於不想要讓同志取得婚姻制度的保障,支持同婚的人士便以要求修改民法來作為反制,也因此最終演變成了民法大戰專法的問題。
本來這樣的僵局,有可能透過憲法的解釋來加以解決,但是 2017 年 5 月 24 日大法官作成了釋字第 748 號解釋後問題並未終止,原因是大法官在該號解釋,也做了妥協。所以大法官從平等的立場出發,在該號解釋中宣示了,「民法第 4 編親屬第 2 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但這個制度違憲要怎麼改呢,大法官只說了,「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這意謂著立法者還是可以自己決定到底要修民法還是立專法,這個是立法者的權限,不過大法官給了立法者二年期限,如果期限內仍然沒有修改法律,同性戀者就可以依據民法第 982 條規定去登記結婚,而這個期限將在今年 5 月 24 日期滿,因此必須要改快的處理這個問題。
當然就某些支持同婚的朋友來說,或許期待的更是如果沒有即時立法對於,就可以依據民法去登記了,不是更好更完美嗎?
看似如此,但是僅單純依據民法結婚登記尚沒有解決同志婚姻效力的問題,例如如何離婚的問題。
大法官解釋出來後,民法跟專法之爭更加劇了,最後兩邊的團體都提案要透過公民投票來對決,而最後去年 11 月份的公民投票案,第 10 與第 12 案分別通過了。這兩個案的主文分別是「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以及「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就此來說,專法跟民法的爭議應該告一段落了,但是問題是要修一個專法,但要怎樣修呢?
依據《公民投票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必須要在 3 個月內提出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而其中行政院提出的草案就是目前通過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最初版本;當然反同方也不甘示弱的提出不同版本,其中最爭議的問題,大概是同性戀之間成立的關係到底要不要叫婚姻,如果從大法官的解釋來看,大法官的說法乃是「民法第 4 編親屬第 2 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在這種文義下,有了使用其他不同名稱的可能。
不過賴士葆委員所提的公投第 12 案施行法草案,將同性間的結合界定成家屬關係,並且準用了民法家屬的規定,如此作法已經偏離了大法官將這段關係界定為婚姻的想法。而被人罵爆的林岱樺委員所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暨公投第十二案施行法草案,雖然迴避了婚姻、配偶等用語,而使用了同性結合、伴侶等字眼,大體上來說,至少條文上是接受這是一段婚姻關係或者是類似的關係,但是某些條文規範,卻讓人家搞不清到底要不要使同性戀者成家,例如該草案第 8 條規定:當事人之三親等內血親、檢察官、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得訴請確認同性結合關係不成立,因此也為大家所詬病。
最終政院版在修正第 2 條及第 4 條之後,把原本第 2 條的同性婚姻關係給改掉了,只留下的同性結合關係一詞,然後在第 4 條加上結婚登記一詞,一來一往這種妥協似乎沒有改變原來的行政院的架構,在遊說下更為多數立委所接受,最終順利通過。
其實當初,政院版沒有直接使用婚姻,而在草案第 2 條將同性間的結婚稱之為同性婚姻關係,基本上已經妥協。
所以就立場上面來說,如果我們要說行政院或者是執政黨都沒有顧慮到反同的訴求,這點指責絕對不公平。
而在這部法案完成立法之後,臺灣成為了亞洲第一個成立同志婚姻的國家,不過這樣的作法,是否會被反同方接受,仍有待觀察。因為目前有多個反同團體都認為這樣的法律規範,違背了《公投法》第 12 案的意旨。但是《公投法》第 12 案的內容為「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既然最後這個同性別的永久共同生活已經利用民法以外的法律規範來保障,不知道到底哪裡有違背呢?
就如同筆者所言,或許絕大部分專法的贊同者,背後的想法都是不願意給同性戀者組成家庭的權利。但由於《公民投票法》第 30 條規定,如果制定後的法律與原來公民投票案中的立法原則相牴觸有疑義時,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所以反同方仍然有可能繼續延伸這個戰局,換言之,仍然要為未來可能的憲法官司作準備。至於反同的國民黨立委指出,明年倘若他們成為立法院多數黨時,要把這個法條改回來,如此一來就會真的遇到所謂信賴保護的問題,屆時沒有解決信賴保護的問題,率爾的廢除這個制度即可能面對違憲的問題,所以這種說法大概只是一種政治宣示。
整體來說,臺灣雖然已經民主化多年,但是在人權上尚有諸多問題需要解決,而我們臺灣人民要更理智來面對這些問題,讓臺灣成為真正幸福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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