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技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保障技師執業環境,草案新增規定,技師因鑑定事務而報請懲戒時,應先經主管機關審核的初篩機制,以防遭到濫用。法案後續送立院審議。
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處長林傑出席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本次修法有兩大目標,一是保障技師執業環境,二是與國際接軌。
林傑表示,根據技師懲戒案件統計資料,技師因辦理鑑定產生爭議而送懲戒審議、最後受懲戒的比例為 13.5%,遠低於平均受懲戒的比例 68.9%。這是因為技師辦理鑑定事務時,常遭遇部分利害關係人濫用技師懲戒機制,作為影響爭議調解或訴訟程序的手段。縱使懲戒決議為不予處分,技師於懲戒審議過程中,仍需耗費許多心力準備資料,確實已經造成困擾。
林傑說,為維護技師執業環境,草案新增規定,利害關係人因鑑定事務而報請技師懲戒時,應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縣市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審核後,再轉送技師懲戒委員會的初篩機制。
林傑表示,鑑於國際間對於人權保障日益重視,草案也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將技師法現行條文內的歧視性文字予以修正。
此外,林傑指出,台灣是亞太工程師組織的會員,為因應跨國技師相互認許的國際趨勢,確保未來外國認許技師於台灣執業的品質,以維護公共安全與公共利益,草案也建立跨國技師相互認許制度,認許技師執業準用台灣技師的相關規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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