芋傳媒 TaroNews - 台灣觀點.芋見真相

賦予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 立院三讀通過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條文,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的影本;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的前提下檢閱。

原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規定,無辯護人的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的影本;這次修法,主要是因應大法官釋字 762 號解釋有關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的修正,針對主體被告不管有沒有辯護人都應該有閱卷權力。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審查時,通過民進黨立委鍾孔炤等 3 人所提修正動議;院會討論前,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長蘇嘉全於 5 月 21 日主持黨團協商,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下,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今天院會處理時,朝野立委並無提出異議;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為,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三讀條文也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的影本。但卷宗及證物的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的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 3 人的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的前提下檢閱。但有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的必要者,法院得限制。

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持有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原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條文為,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的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的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的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司法院大法官去年 3 月做出釋字第 762 號解釋,認為刑訴法規定,案件審理中,沒有請律師的被告只能取得筆錄影本違憲,應讓被告取得全部卷宗及證物的影本。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邀請您加入「芋傳媒」的粉絲專頁
邀請您加入「芋生活」的粉絲專頁
我知道了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