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明定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應比照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違者最重可處新台幣 30 萬元罰鍰。
為確保長照服務使用者的生命安全,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明定機構住宿式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服務類型長照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違者可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三讀條文也明定,主管機關對長照機構的評鑑,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類別訂定;其評鑑對象、項目、方式、評鑑人員資格與遴聘、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此外,為落實原住民長照服務,條文明定,有關原住民族地區長照服務計畫、長照服務網區與人力發展的規劃推動,以及原住民族地區長照機構的設立及人員配置等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定之。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