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檢察官、法官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時,必須在 6 個月內通知被告,讓被告有救濟機會,彌補現行法令不足之處;另外,修法也增訂,被告在審判過程中,不論有無辯護人,經法院許可後,都將擁有檢閱卷宗、證物的權利。
想法:
- 這個修法是正確的!為了秘密避免打草驚蛇起見,檢察官法官對被告進行限制出境時,是不會通知被告的,被告往往是到機場時才知道自己被限制出境。
前面不通知,合理,問題是這個措施並沒有「事後救濟管道」,變成案子沒結,就一直沒辦法出境,最有名的是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案發後好幾年沒辦法出國參加國際科學會議,跟國際學者進行交流,對於一個頂尖學者而已,不啻是判他科學方面的有期徒刑,剝奪他接觸最新研究資訊的機會!現在修法後給予事後救濟機會,至少處理了這個問題⋯⋯
- 但是還有一個「事前不用令狀、事後沒有救濟程序」的東西,叫做凍結銀行帳戶!
我之前針對這個問題寫過文章,就是每次辦幫助詐騙案件,當事人(被騙帳戶的冤大頭)都會問一個問題:
「律師,我這個帳戶什麼時候可以解凍?」「現在找工作都沒辦法提供自己帳戶,老闆都覺得我很奇怪」我只能告訴他等案件確定了或屆滿一定期間才有辦法解凍(註)
現在人錢都放在銀行裡(放在床底下的請舉手),帳戶被凍結,真的什麼事情都沒辦法做,有時候不僅僅是一個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而是連你其他銀行的所有帳戶都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時,問題就大了,請想像一夕之間你什麼錢都沒辦法領,也沒辦法匯款的情況,基本上等於是一夕之間被剝奪了手邊的現金使用權利!自已的薪資帳戶沒辦法用了,公司薪水匯款進去,你也領不出來,看得到用不到~ - 像 n 年前 k 處理一個客戶的案件,明明是一個小案子,錢也不多,退休公務員的他卻籌錢籌得很辛苦,好奇問了一下,原來他的帳戶因為某些因素全部都被凍結,導致他沒辦法動用帳戶內的好幾百萬存款,在帳戶解凍之前,他只能跟朋友家人東借西借過日子~我那時候就覺得有點奇怪,刑事訴訟法扣押人民物品,都還要經過檢察官法院的審查,那「凍結帳戶」這個對人民影響這麼重大的動作,為什麼一點審查機制都沒有?剛好有一次跟一位擔任主任檢察官的學姊聊天,問到這個問題,學姊也是一頭霧水,她說這種事情都是警察在處理的,也就是警察通報,金融機構就列為警示帳戶,案件結束後,再由通報機關(當時通報的警察單位)去函金融機構解凍帳戶~
- 我覺得很奇怪,今天國家要扣留我的帳戶或扣我的手機,二擇一,我一定選手機讓你扣押,因為影響比較小,頂多再買一支手機,聯絡人等資料反正有雲端可以解決~帳戶被扣,可是連買手機的錢都領不出來!扣手機,要法院核准,即使是緊急扣押,也是要事後陳報法院,(詳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之 2)凍結帳戶,是一個比扣押東西更嚴重的事情,卻沒有採取令狀主義,沒有法院的核准,甚至檢察官也沒有過問,大部分是由警察機關啟動通報機制,然後金融機構就 SOP 下去了,事後也沒有任何審查的機制,這樣合理嗎?
- 目前處理這個事情的法規,只有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可是這個法規有兩個問題,第一個是法律位階不高,是金管會發布的行政命令,那就會產生是否超出法律授權範圍的問題,第二個是這個規定是金融機構接獲通報後的處理程序,至於由何人開啟這個通報程序?檢察官或法院如何審查?事後救濟程序?都是沒有的!
講白了,凍結帳戶(警示帳戶)這一塊,在法院審核這一塊,目前還是法外不毛之地! - 甚至有人民在刑事程序期間向法院聲請解除凍結帳戶,法院也只會給你一個駁回裁定,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聲字第 3417 號裁定是這麼寫的,聲請人陳OO 以其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中國信託帳戶遭凍結為由,聲請解除凍結云云。惟聲請人中華郵政新店檳榔路郵局帳戶,係由中華郵政以「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設為衍生管制帳戶;聲請人中國信託北新店分行帳戶係中國信託因 103 年 10 月 31 日銀行同業通報,而列示為衍生警示帳戶禁止存提款,有前開公司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 104 年度聲字第 3417 號卷第 7 至 8 頁),聲請人自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本院並無命中華郵政、中國信託解除警示帳戶之權限,是本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關鍵字:「聲請人自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本院並無命中華郵政、中國信託解除警示帳戶之權限」,也就是你要去問青天大老爺,法院也是告訴你回去找那個通報單位吧!這個不歸我管!
在現行法制之下,你就最好不要得罪人,也不要隨便在網路上公開你的帳戶,萬一有人知道你的帳號,故意匯款一元進去,再去通報,(我看過有人這樣惡搞過對方喔!)你的帳戶就被凍結了,接下來就是一大堆麻煩,有的雖然會立即解凍,但那個過程也是有你受的了!
結語:
凍結人民財產這麼重大的事情,民事部分需要法院裁定或判決,刑事部分竟然甚麼都不用,只要警察通報就可以凍結,非常不可思議,我認為這個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程序,應該要由法院核准,即使因為情況緊急而無法事前由法院審查,事後也應該給予人民救濟的機會的!
註:
根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9 條,這個凍結期間之前是 5 年,後來改成 3 年,104 年起改成 2 年~
原文出自 林智群律師(klaw) 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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