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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老舊環評爭議 環評6月起納失效規定

張子敬 圖片來源:中央社

為避免老舊環評爭議,環保署今天表示, 6 月起環評案結論若為通過,將依行政程序法載明失效規定,開發單位若未施工 10 年,環評結論自動失效,但開發單位可提展延、最多 5 年。

深澳燃煤電廠、中油三接站等環評案引發外界對老舊環評案的討論,其中最為人詬病的就是老舊環評案沒有退場機制,只要開發案通過環評,環評結論就永遠存在。

為了讓老舊環評有退場機制,環保署長張子敬 4 月底接受訪問時指出,將強化現有法規執行,像是在環評結論納入若開發單位未開發時,環評結論的撤銷時間等,預計今年上半年上路。

環保署在 5 月 10 日邀集地方政府環保機關討論「環評案件退場機制及老建環評案件監督原則」,就「環境影響評估案件退場機制」原則達成共識,並於今天環評大會上提出臨時動議宣布, 6 月起通過環評的環評案,必須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在審查結論中載明行政處分失效規定。

環保署指出,審查結論中將納入「本案自公告日起逾 10 年未施工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開發單位得於限期屆滿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環保署展延審查結論效期 1 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 5 年」等文字,載明環評通過後超過一定期間未施工時,審查結論會失效。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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