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電信因 4 G 頻譜爭議,向台灣大哥大求償 10 億元。高院去年判決台灣大應賠償 7 億 6577 萬餘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有部分違背法令,今天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遠傳電信公司向法院主張,與台灣大哥大於民國 102 年 10 月間參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行動寬頻業務競標,雙方標得的 1800 MHz 頻段,均有部分頻率與彼此當時使用於 2 G 業務的頻率重疊。
遠傳主張,雙方為即早收回頻率以使用於 4 G 服務,於 2014 年 6 月 18 日簽訂協議書,約定分兩階段繳回重疊頻率,但台灣大未依約繳回,反而申請指配遠傳繳回的頻率且獲准,並自 2015 年 5 月 8 日開始使用,請求賠償新台幣 10 億 580 萬元。
台灣大則主張並無違約,反指遠傳違約還散佈不利言論導致台灣大商譽損失 10 億元,與遠傳主張的債權可以抵消。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台灣大應繳回重疊頻率,並不得使用;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則改判台灣大賠償遠傳 7 億 6577 萬 9233 元。
案經雙方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損害賠償期間起始點的認定稍嫌速斷,且遠傳另主張應以公平交易法計算賠償金額,但二審並未針對這部分予以審酌,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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