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部分金控公司存在股權過分集中、或董事會職能不彰的問題。為此,金管會已修正金控股東申報作業規定,必須申報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將規劃半年緩衝期,明年正式上路。
未來,金控公司若沒有依新制如實申報實質受益人,金管會將要求改善,至於新制上路後,若實質受益人持股逾 10 %門檻未申報、未核准的部分,在股東會上無表決權,且需強制限期處分持股。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天召開端午節記者會,針對金控公司股東持股透明行動方案規劃方向提出說明。他表示,目前金控公司存在三大問題,一是獨董席次過少,不利公平專業;其次是專業董事人數與來源少,欠缺多元性;第三是董事會開會頻率低,以常董會取代董事會,導致董事會職能不彰。
至於股權高度集中的定義,顧立雄指出這並沒有沒有通案,是個案監理,但他也舉例,若董事會成員都是某一大股東的家族成員,就屬於高度集中。
另外,顧立雄說,從洗錢防制角度來看,金融機構在所有權、控制權及管理權方面,都須著重實質受益人的辨識;而從金融監理角度來看,必須了解股東持股的架構,藉以強化股東結構透明度。 2017 年底時,金管會已經要求金融機構將實質利害關係人授信納入內控作業制度,因此進一步來看,金控大股東也有必要主動申報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
為此,金管會今年初邀 18 家金控或銀行董總及大股東開會,徵詢對列報實質受益人的意見,獲得理解且表達願意配合推動後,已經規劃「股東持股透明行動方案」,要求大股東申報持股時,須將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一併列入申報內容,這部分會先修正申報作業規定及申報表。另外,金管會也會督促金融機構強化董事會職能,以確保銀行穩健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
依據金控法 16 條或銀行法 25 條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共同持有金控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 5 %,要向金管會申報;累計增減 1 個百分點,也要向金管會申報,以確保股權透明化與股東適格性。至於持股逾 10 %,也要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若未申報或未核准,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命令限期內處份。
顧立雄說,新制上路後,金管會就會依現行機制予以審核,但會規劃半年緩衝期,明年初正式上路。他強調,這是「行政指導的概念」,若金控申報符合最終受益人類型的項目多,這表示該銀行健全經營能力令人憂心,金管會將與其溝通,思考如何改善,但並非要求即刻改善,董事會可以做出承諾,說明下次股東會的提名結構是什麼,並與金管會溝通。
最後,顧立雄認為,董事會和經理人的職權需劃分清楚,即使有經理人身兼董事的情況,人數也不宜過多,頂多一位,以免有礙董事會開會效果,若有太多經理人進入董事會,金管會會要求改善。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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