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期預告修正「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範候選人資格認定、應揭露事項等。台大校方今天表示,辦法生效後會依法行政。
台大、陽明等校接連發生校長遴選爭議,現任教育部長潘文忠於今年 1 月 14 日上任後,承諾 6 個月內檢討相關機制。教育部 5 月 23 日預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新增多項規定,包括賦予校務會議解散遴委會的權限,遴委會委員以連續 2 任為限、候選人資格的審核程序、候選人應揭露事項等。
台大主任秘書孫效智今天回應,強調台大向來秉持依法行政,這次修正草案從遴選嚴謹性的角度來看,「大體上是可以接受的。」與去年 4 月的草案版本相比,有了許多進步,大學依此辦法修改內規,並與遴選過程中確實執行,應可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不過孫效智指出,辦法部分內容過於細瑣,有矯枉過正之嫌,包括調整遴選委員及候選人應揭露關係的細節,以及迴避的機制等。另一個較小的問題是草案第 3 條第 2 項提到的學術成就認定,似乎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不符,但問題不是很嚴重。
孫效智表示,教育部這次修正遴選辦法,讓國立大學未來的校長遴選,有了具體的依法行政基礎。當法案正式生效後,校方會據此修正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並建議遴委會修正遴選作業細則。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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