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6 條條文,規範兒童權利公約推動事項過程應有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展現台灣致力跟上國際規範對於兒少保障的標準,落實兒少人權。
為實踐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及少年表意權的精神,民進黨立委李麗芬等人擬具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6 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立委羅致政也提出修正動議。
現行規定行政院應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邀集各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並辦理推動兒童權利公約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
對此,李麗芬指出,現行條文除限縮少年參與的權利,也沒有兒童代表的規範,又因為列席限制,以致兒少表意權限縮。因此,她提案修法,落實兒少實質參與。
李麗芬等提案立委主張,參照兒童權利公約,政府應確保兒童及少年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並依據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政府應採取有效的法規措施,以確保兒少於推動兒童權利公約程序中有陳述意見的權利。
三讀修正條文明定,行政院為推動兒童權利公約相關工作,「應」邀集兒童及少年代表、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機構及相關機關代表,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兒少代表、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的人數不得少於總數 1 / 2 。
修正條文也規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協調、研究、審議、諮詢並辦理公約宣導與教育訓練、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公約督導、國內兒童及少年權利現況研究與調查、國家報告提出、接受涉及違反公約申訴,以及其他與公約相關事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 1 / 3 。
李麗芬說,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6 條條文修法通過後,更重要的是行政部門應對兒少進行培力,讓兒少進行有意義的參與,如此才能真正落實兒少的權利。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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