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營造業法部分條文,明定工地應置工地主任,且在施工期間,工地主任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業務。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提案指出,2016 年 2 月 6 日台南強震,造成維冠大樓與其他建築物倒塌,導致 115 人死亡、 551 人受傷,檢方查察發現維冠大樓興建期間,工地主任竟在 2 年內更換 3 到 4 人,凸顯應在現場實際掌握施工品質及安全的工地主任,沒有確實、專責對工程進行充分管控及督導。
國民黨立委李彥秀提案也指出,工地主任是負責工地安全及確保按圖施工的實際執行者,須在現場才能發揮作用,但實務上工地主任往往有異地兼任他處工地主任的情形,主管機關卻只做成「不宜兼任」的函釋,沒有強制力,應修法明文限制。
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明定,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的工程,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工地主任在施工期間,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業務。
條文明定,違者將按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 3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處分期間累計滿 3 年者,廢止其工地主任執業證。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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