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吳學展,原文標題:支持Uber,就更該支持交通部的103-1修正案──公平競爭才有良好的產業未來,由思想坦克授權轉載。
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於 5 月 28 日明確表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03 條之 1 修正案將在 6 月初正式上路,並於四個月後的 10 月初開始執法。這個被稱為「Uber 條款」的 103-1 修正案,是交通部在今年二月提出的,目標是要落實「分業管理」,讓「租賃車歸租賃車,計程車歸計程車」。
Uber 自從 2013 年進入台灣以來,曾在 2017 年短暫停止營運 2 個月,後來又以現行的模式經營至今。
由於第一階段(2013 年~2017 年 2 月)的營運模式是直接與「一般自用車」合作(即俗稱的「白牌車」),提供載客服務,即便 Uber 提供的服務品質普遍優於一般計程車,但當時無法回應政府要求「納管、納稅、納保」的立場,在輿論上的支持並不如現在。
到了第二階段(2017 年 2 月~現在),Uber 採取與「租賃車」合作的模式,讓傳統租賃車業長了一雙名為「科技」的翅膀,導致租賃車業的營運業務擴展至與計程車業重疊。而這正是本次交通部提出「Uber條款」所要解決的問題。
現狀就是怪:一樣的營業型態,卻適用不同的遊戲規則
首先,若要認真討論這個產業競爭規則該如何制定的問題,就必須先跳脫「Uber 服務品質就是讚」的立論基礎,商業競爭歸商業競爭,但法律制度還有其他面向需要考量。接著,請見下圖,這是目前兩種實際上是相同服務、但隸屬於不同法律架構的現狀,其中 Uber 聲稱自己是「資訊服務業」,就像是 Facebook、YouTube 和 Line 那樣。
但從這個對照圖,可以明顯看見,提供相同服務的台灣大車隊(55688)在營業登記上屬於「計程車運輸服務業」,此營業項目被明確規範要負起處理乘車糾紛的法律責任。但沒人會認為 YouTube 有責任協助處理乘車糾紛。
上圖點出的「一樣的營業型態,卻遵循不同的遊戲規則」,這個奇怪的現象可以說過去兩年,即 Uber 上次「重返」台灣時,交通部未能從根本解決問題,所留下來的債。因此現在交通部是在還兩年前就該還的債。
此次交通部是透過增訂條文,限制租賃車不得透過「科技」這雙翅膀,搶佔本不應屬於它的市場與收入。
有了上述對此議題理解的基礎後,接著解釋我為何從原本支持 Uber 的立場,轉為支持交通部 103-1 修正案的立場。
將 Uber 和「所有」小黃互相比較,是混為一談
我並非計程車產業相關從業人員,要稱得上利害相關,頂多就是乘客而已。從乘客的立場,只需考量個人的乘車體驗與得到的服務品質。Uber 之所以能夠維持服務品質,是建立在其「乘客評分制度」。過去我也認為,Uber 的乘客評分制度能保障乘客得到優質的服務,加上我也有搭計程車時吃虧的經驗(例如在中壢火車站被排班計程車拒載短程),因此偏向支持 Uber。
然而,這樣的比較方式,其實是另一種失焦。Uber 服務更精確的描述是,「透過網路 App 叫一台附帶駕駛的車子來載人」,因此如果要比較,也應針對相同類型的服務做比較,例如台灣大車隊提供的 App 叫車服務,就帶有與 Uber 相同的評分制度(和相應的懲罰措施)。就算要比較個人的乘車經驗,也應該拿這兩者來比較才合理。
至於其他在火車站排班或是乘客在路邊揮手招車的型態,就不應放在一起比較。或是再更深一層的「計程車司機怎樣才會失去執業資格」,同樣又是另一個議題,不應混為一談。
現在的規定就能讓「Uber 大車隊」參與車資計算的協商
接著,是許多「新創派」最主要的立論基礎:Uber 的大數據技術能夠精準預估車資,並且增加車輛派遣效率,一方面提升司機單位時間的收入,另一方面降低社會資源的浪費。這也是我過去支持 Uber 的理由之一。
然而,計程車之所以需要特別規範,有其他角度的理由。例如計程車使用公共財(道路)來營利,就必須以牌照總量管制的方式,來確保不會排擠到其他用路人的權益。這不像是一個城市想開幾間咖啡店就開幾間。又例如交通服務是民生基本需求,因此車資的計算方式與費率區間仍須政府把關,就如同客運、公車的票價都須由業者報政府核定。
用這樣的標準來看 Uber 的「大數據精準定價」,問題自然浮現,其一是現行的「租賃車」模式未納入總量管制的額度,其二是「大數據」其實是個黑箱演算法(Uber 當然聲稱這是商業機密),無法被政府規範。
由於「浮動費率」是 Uber 抗拒加入計程車產業的最大理由,因此必須進一步說明目前計程車的車資計算方式是怎麼來的:
- 在法律上,並未實際規範車資的計算方式。
- 各地的產業代表協商後,報地方政府核定。
- 目前的「起跳價、按里程、按時間」計費方式皆是實務上的結果。
- 綜合前三點,其實 Uber 該做的是即刻成立「Uber 大車隊」,加入遊戲規則,然後和其他產業代表共同協商,找出網路時代的計程車費率計算方式。
過去我就只是個「任性」的乘客,只管每一次的乘車體驗,也因此支持同樣「任性」的 Uber,只要 Uber能繼續提供相同品質的服務。但是在認真釐清此議題的法律架構、服務品質比較、再到車資費率的決定機制等具體細節後,我決定改站在交通部這邊,支持《運管規則》103-1 修正案,落實分業管理,維護產業的公平競爭。
作者為政治路上的獨派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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