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芋傳媒記者賴品瑀報導)亞泥新城山礦場 1973 年租用花蓮縣秀林鄉地區的原住民保留地,那些土地已有原住民的地上耕作權,卻遭鄉公所塗銷耕作權,移轉權亞泥。除了塗銷文件上的原住民簽名疑似遭到偽造,辦理過程疑點重重,也牴觸原住民保留地相關辦法,再者,有 57 筆土地因文件有所欠缺,沒有完成塗銷耕作權,又形成一地兩用等奇怪狀況,也沒有妥善收尾。
12 日上午,監察院宣布為此對花蓮縣政府、花蓮縣秀林鄉公所,以及當時並不存在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糾正,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表示,這是因為原民會必須概括承受省政府的失誤。
瓦歷斯.貝林表示,過去原住民土地經常遭到各種形式的掠奪,對原住民族既有權利侵害甚鉅,就像此案中,這些來源不明、筆跡相同、疑似偽造的塗銷文件。瓦歷斯.貝林提醒,我國原住民保留地制度是一種國家與原住民之間的「特別信託關係」,各級政府應該正視原住民的土地就是原住民的,過去政府採用的登記主義與原民的傳統集體權的概念不符的問題。
基於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政府應該協助被塗銷耕作權者爭取應有的土地權利。因此監察院不只是要糾正當時涉及此案的政府機關,更將把調查報告交給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再做後續處理。
1973 年,亞泥公司依「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向秀林鄉公所申請租用土地作為礦業用地使用,這些土地包括了富世段 169 筆土地面積 248 公頃及秀林段 123 筆土地面積 37 公頃。
於是花蓮縣政府該年 6 月會同秀林鄉公所及花蓮工業策進委員會於秀林鄉富世村活動中心,召開「亞洲水泥公司申請租用富世、秀林段山地保留地土地使用第 1 次召開協調會」。當時的會議紀錄簡短表示全體的土地使用原住民都原則同意亞泥租用。但瓦歷斯.貝林指出,花縣府對當時出席人員如何同意?表達意願為何?均無法明確回答。
再者,當時協調會中,政府代表協助亞泥公司強調了設廠的種種好處,例如帶來經濟繁榮,解決原住民子女外流問題等。卻沒有告知當地原住民此舉對其生活、生計之巨大影響,更沒有提醒若塗銷耕作權,將失去賴以為生的保留地,不僅未來數十年無法繼續耕作、養家活口,更將喪失未來取得土地所有權,造成當地原住民沒有在充分了解下做出最佳選擇,政府明顯失職於保障原住民生計的立場。
而秀林鄉公所、花蓮地政事務所在註銷耕作權的過程中,有兩大錯誤,一是塗銷文件(拋棄書及同意書等文件)來源不明,文件上之原住民簽名筆跡相同,疑似偽造。另,有 57 筆土地漏辦塗銷登記,致耕作權、所有權與礦業權發生競合的現象。
在原民會的部分,那 57 筆仍保有原民耕作權的土地,與亞泥的礦權產生競合,也因為遭做為礦場使用,無法提出繼續經營事實,因此耕作權人後續在1990年代原保地增劃編時,遲遲無法通過審核以取得所有權,當時。而 2019 年「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已修法,刪除了 5 年繼續經營期間取得土地所有權的限制,原民會應該積極協助本案未塗銷耕作權者無償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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