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議員陳栢維被控以離職助理資料申報補助費 192 萬餘元,一審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 3 年 6 月,二審高院認為只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今天改判刑 6 月。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陳栢維連任新竹縣議會第 16 屆至第 19 屆議員,明知謝姓公費助理已於民國 101 年 11 月離職,卻未向新竹縣議會陳報,持續以謝姓前助理的資料向縣議會申報補助費,至 106 年間共申報新台幣 171 萬元。
此外,陳栢維又涉嫌於 105 年間,以陳姓男子名義,向縣議會申報公費助理補助費共 21 萬餘元。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陳栢維有期徒刑 3 年 6 月,褫奪公權 3 年。
案經上訴,高院承審合議庭認為,陳栢維的助理均證實,陳栢維請領的補助費都支付給實質在職的助理,難以認定陳栢維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的詐欺主觀意圖,僅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合議庭審酌,陳栢維因襲舊習不願更新助理資料,以不實聘用資料申報助理費用,與自始即捏造不實助理資料申報的犯行相比,惡性尚輕。
合議庭也考量,陳栢維多年服務鄉里素有口碑而能連任縣議員的表現,及偵審中均能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判刑 6 月,得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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