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現在是完全自由開放的社會,只要不違法,大家可以隨心所欲做想做的事。不過在國民黨戒嚴統治時期,很多現在看來理所當然的事,當時卻不是這樣。例如曾經有段期間,腳踏車是需要繳納牌照稅、掛車牌的,但為了每年每輛才 18 元的稅收,不但擾民也耗費龐大的行政成本,最後在各界的要求下,自 1972 年起停徵腳踏車牌照稅。
腳踏車在日治時期已經是台灣相當普遍的交通工具,為了管理與課稅,總督府也引入「自轉車鑑札」,由地方政府核發腳踏車牌照。
國民黨政府在戰後接收台灣後,延續此一制度,對腳踏車徵收使用牌照稅。原本為每年徵收兩次,每次 18 元。不過各地民意機關紛紛反映,每半年徵收太為擾民,於是在 1952 年起,改為每年徵收一次。
牌照稅是由地方政府開徵的稅收,每年的開徵期只有1個月。腳踏車所有人必須持上個年度的「納稅證」,連同車牌,前往指定地點繳納。
而且當時的腳踏車還要在繳納牌照稅時辦理「驗車」,檢驗是否裝設車燈、車鈴。
有趣的是,因為腳踏車牌照稅是地方稅,車主若因搬家、就學等因素遷居到其他縣市,還要辦理腳踏車移轉使用地點登記。
有鑑於腳踏車頻傳失竊,政府在 1953 年換發新式牌照。相較於大家印象中的腳踏車牌,新式牌照較為龐大,釘在後擋泥板(葉子板)上;號碼牌的部分稱為「副牌」,車主應於停車時拆下攜走,露出紅色的「停用」字樣,上路前再裝回「副牌」。因此,若在路上行駛的腳踏車,未懸掛「副牌」而顯露「停用」者,就可能是贓車,或未繳牌照稅。警察就能據以查扣。
由於新式腳踏車牌照規格特殊,裝設時還需要鑽孔、釘牌。民眾換發往往要耗費許多時間,大排長龍;嘉義市公所還曾因請領的車牌已換發一空,業者趕製不及,一度無牌可換,必須延長換牌之期限。
但因為車牌體積過於龐大,難以隨身放入口袋。許多車主並未養成停車後取下、行駛前裝上的習慣;以致路上滿是「停用」的腳踏車,讓警方查不勝查。
警方還因此要求寄車業者,必須要求車主取下「副牌」;警察也會在電影院周圍抽出未取下之「副牌」,並請戲院在散場前提醒車主前往指定派出所領回「副牌」。
不過每年的腳踏車牌照稅只有 18 元,民眾繳稅前還要去派出所「驗車」,再親自前往公所繳納,往往會耗費掉大半天的時間;每年的繳稅期又只有一個月,若是逾期未繳,政府還要查扣車輛,常有車主就乾脆放直接棄已無價值的老車。
對於政府而言,每年的腳踏車牌照稅收入只有 3 千萬元左右,扣除因此耗費的人力、成本,恐怕是得不償失。
於是在 1960 年代就開始傳出停徵腳踏車牌照稅的呼聲。不過又考量要從那找替代財源,一討論就是好幾年。
省政府財政廳原本期待,能增加土地買賣的契稅,取代停徵腳踏車牌照稅的數千萬元。後來鑒於機車數量不斷增長,改而轉向提高機車的牌照稅。
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及財政部最後在 1970 年拍板,停徵腳踏車牌照稅,同時將機車牌照稅提高一倍。並趕於 1971 年底前三讀通過「使用牌照稅法修正案」,正式廢止腳踏車牌照稅。台灣省與台北市也立即達成協議,自1972 年起停徵腳踏車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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