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院會歷經 2 天的「焦土表決」,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未來若法官、檢察官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職務法庭裁判確定,應繳回停職期間所領的薪水。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為使對退休或離職法官的懲戒發揮實效,因此在法官懲戒處分種類中,增加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等款,檢察官也適用此規定。
法官法於 2011 年 7 月公布,外界認為法官法施行多年以來,成效明顯不彰,過於嚴苛的程序及要件,造成實務上懲戒、淘汰不適任司法官的困難重重,屢遭質疑官官相護,嚴重打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立法院長蘇嘉全於 20 日、 24 日召開黨團協商,朝野立委就增加懲戒處分種類,以及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提案,若司法官貪污判刑定讞,要追回停止職務期間所領的薪水等條文取得共識,昨天跟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說,若法官貪污就不准從納稅人身上領任何一毛錢,而前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陳玉珍因收賄遭判刑 12 年定讞,但她在停職期間領了 6 年多的半俸,這筆錢一定要追回。
朝野立委今天處理外界俗稱的「陳玉珍條款」條文時,無異議通過。三讀條文規定,實任法官或司法院大法官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職務法庭裁判確定而受免職、撤職等懲戒處分,應繳回其停職期間所領之本俸;此部分也適用於檢察官。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增加法官懲戒處分種類,納入「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剝奪退養金」、「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 10 % 至 20 %」,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受懲戒法官自行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不在此限;另外,已退休或離職的法官,已給付的給與均應予追回,並得以受懲戒法官尚未領取的退休金或退養金為抵銷、扣押或強制執行等。
三讀條文提到,法官經司法院或監察院移送懲戒,或經司法院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判決確定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申請資遣或退休。但移送懲戒後經職務法庭同意者,不在此限。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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