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增訂「名模條款」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其中長照扣除額估有 29 萬人受惠,財政部試算,家中有 2 位身心失能者家庭,假設適用稅率為 12 %,可省稅 2.88 萬元,明年 5 月報稅就適用。
財政部表示,為合理化薪資所得稅負,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租稅負擔,先前提出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26 條修正草案,增訂「薪資費用核實減除方案」(俗稱名模條款),並提出所得稅法第 17 條修正草案,新增長照扣除額。
上述修正草案今天在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待總統公布後,將從今年元旦開始施行,民眾於明年 5 月申報今年綜所稅時,就能實質享受到減稅利益。
新增的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額度為每人每年 12 萬元,採定額減除,且參考民進黨立委江永昌等人建議,不論是聘用看護、使用長照機構服務或由家人自行照顧的情形,只要符合「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條件者,都可適用長照扣除額。另外,也可與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併用,兩項合計共可減除 32 萬元。
財政部提醒,長照扣除額訂有排富條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 20 %以上、股利採單一稅率 28 %稅率分開計稅,以及按 20 %稅率課徵基本稅額者,都不可適用,以利政府資源的有效運用;預計共有 29 萬人受惠,減稅利益約新台幣 20 億元。
財政部試算,假設家中有 2 名身心失能者,符合長照扣除額適用要件, 2 人共可適用 24 萬元長照扣除額( 1 人各 12 萬元),在適用稅率 5 %前提下,可省稅 1.2 萬元;假設適用稅率為 12 %,減稅更高達 2.88 萬元。如果因減除長照扣除額,使所得淨額降低,進而使適用課稅級距降低(如 12 %變 5 %),減稅效果將更明顯。
在「名模條款」方面,財政部表示,回應大法官第 745 號解釋令,未來在綜所稅申報時,有薪資所得的民眾,可在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作為扣除薪資成本費用的方式。
第 1 種為按照現行做法,使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定額扣除 20 萬元,免做任何舉證;第 2 種是採用此次新訂的方式,出示單據核實減除薪資相關的成本費用,但只限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 3 種可適用,且每項減除金額皆不超過總薪資收入的 3 %。
財政部說明,由於目前薪扣額 20 萬元額度已不低,預估採用薪資費用核實減除方案者約 7 萬人,減稅利益約 20 億至 42 億元。
財政部說,後續將配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認定條件,並儘速訂定子法規及申報書表,要求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並加強宣導,以利新制銜接。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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