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去年 10 月 21 日普悠瑪號出軌釀 18 死,台鐵 4 月 30 日發出律師函給日本住有商社究責,日方將責任推得一乾二淨,認為車交到台鐵手上、責任已經結束。日車不僅不認錯,還把問題推給台鐵保養不確實,台鐵原計 6 月初與律師研商決定直接走司法途徑提告,尤其日商還有 4.3 億元保固保證金在台鐵手上,都是談判籌碼。
沒想到 6 月再找律師事務所時,事務所回覆「無法再幫台鐵」,並告知台鐵「已與住友商社合作」,台鐵憂心手上握有的資料與籌碼因此被日方掌握,台鐵只能緊急找新的律師事務所合作。
想法:
如果真有其事,這個很明顯有利害衝突問題,違反律師倫理,在同一個案子裡面,律師可以選邊站,但不能換邊,本來代表台鐵發律師函,那就是接受台鐵委任,甚至提供法律諮詢,法律諮詢過程裡,律師會知道一些台鐵內部重要資訊,這些資訊,律師有保密義務,保密義務,當然是不能對其他人洩露,那怎麼可以接受對方的委任呢?轉換立場後,律師豈不是可以利用台鐵之前提供的資訊,回過頭來對付台鐵?
這樣的行為,除了背棄原本的客戶的信賴外,也會嚴重破壞當事人對律師這個行業的信賴!今天是我的律師,明天可能變成對方的律師,那誰敢對律師毫無保留的誠實提供相關資訊?
原文出自 林智群律師(klaw) 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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