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藝術教育,立法院法制局提出研析報告主張建構館校合作,並建議修正「博物館法」增訂博物館與學校合作辦理藝術教育,以及修正「藝術教育法」增訂定期於學校辦理藝術巡迴展。
如何建構學生與藝術的可近環境,法制局 7 月提出「建構館校合作,落實藝術教育」研析報告提醒,台灣的藝術教育長期以來未見應有的重視,法制值得探討。
立法院法制局在研析報告指出,「館校合作」模式在國內目前教育現況尚未普及,但在歐美國家卻早已利用社區藝術資源進行學校課程的統整活動。尤其,博物館是立體教科書,有著豐沛的人文空間、典藏文物,最適合作為藝術課程的延伸。
談及博物館與學校合作關係成功的案例,立法院法制局在報告中特別以美國古根漢美術館為例指出,該館於 2001 年發展「透過藝術學習」(Learning Through Art)計畫,活動內容包括繪畫、雕塑、戲劇、舞蹈等多元藝術學習形式,也有課程進行和語文學習、社會環境學習、自然和物理科學以及文化歷史學習等。
法制局研析認為,法制上如何建構學生與藝術的可近環境,值得探討。促進博物館與學校合作關係,修法方向建議修正「博物館法」,增訂博物館與學校合作辦理藝術教育的相關規定,以及修正「藝術教育法」增訂定期於學校辦理藝術巡迴展。
立法院法制局研究指出,現行「博物館法」第 10 條規定,博物館應提升教育及學術功能,增進與民眾溝通,以達文化傳承、藝術推廣及終身學習目的。為達成前項目的,方式包括「辦理教育推廣活動或出版相關出版品」,其中「辦理教育推廣活動」不夠明確,建議明文增訂博物館須與學校合作辦理藝術教育相關規定。
此外,法制局研究報告也提及,現行「藝術教育法」第 17 條規範,「各級學校應善用地區藝術資源,加強與藝術機構之交流,提昇一般藝術教育品質。」建議將「交流」改為「合作」,並增訂「定期於學校辦理藝術巡迴展」的規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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