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被控收賄等罪,最高法院 11 日判刑總計 36 年,實際刑期將由檢方向法院聲請裁定。林錫山今天上午 10 時許到台北地檢署執行科報到,入監執行。
林錫山面對媒體詢問不發一語,兩度鞠躬後進入北檢執行科。
林錫山主導立法院多起資訊系統標案,被控從民國 101 年到 104 年收受網遠科技負責人李保承賄賂。台北地檢署依違背職務收賄、洗錢等罪嫌起訴林錫山等人。
全案一審依公務員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 8 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林錫山應執行有期徒刑 16 年,褫奪公權 6 年。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林錫山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8 罪,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2 個洗錢罪, 11 罪合併判處執行有期徒刑 15 年,褫奪公權 5 年。
最高法院認為,林錫山其中 1 次收賄新台幣 300 萬元部分,證據調查未盡,判決發回高院更審,其餘上訴駁回。
確定部分,林錫山犯 7 次收賄罪、財產來源不明罪、 2 個洗錢罪,共 10 罪,刑期總計為 36 年有期徒刑,沒收犯罪所得 2 億 6878 萬餘元。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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