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6 月 14 日,國立台灣大學員生消費合作社召開本屆(第 16 屆)第一次理事會,會中選出本校生命科學系施秀惠教授為理事主席。然在會議進行過程中,施姓理事主席竟突然提案要求理事會中應以「官方語言」做為會議討論語言,然在其他理事回應說「台語」也是「官方語言」後,又改稱要以「國語」為討論語言,受到筆者與其他學生理事以該提案違反《國家語言發展法》、已涉語言歧視、侵犯人權,多次提出抗議。
過程中,曾有一名理事表達其自願擔任翻譯,爭議原可順利落幕,然理事主席與部分理事竟主張,通譯將影響議事效率,便斷然拒絕該理事之提議;而該提案於施姓理事主席的強力主導下,即便在筆者仍奮力以「關乎人權事項不得以表決議決」阻擋下仍逕付表決,最終該案在理事主席挾人數優勢下通過(會議記錄文字:「理事會會議使用何種語言為宜」,投票表決通過「日後理事會會議以國語作為交流語言」)。
筆者遂於 7 月 29 日具文予本會全體理事,表示該決議因違反憲法保障自由權及《國家語言發展法》,違法決議應屬自始無效,任何人無遵守之義務,並提請送交本社監事會監查。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 3 條:「本法所稱國家語言,指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第 4 條:「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故系爭決議顯已違反《國家語言發展法》之規定,為對特定語種之歧視與限制,更已明顯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之意旨,筆者以此主張系爭決議應自始無效。
7 月 30 日本社召開第二次理事會,會中施姓理事主席要求筆者應遵照前次會議中之違法決議,強制要求本人應以「國語」發言,筆者表態拒絕,施姓理事主席便稱將以理事主席身分裁決,禁止筆者於會中發言、筆者之發言將不納入會議記錄等,筆者多次表示理事主席之職權並無此權限,且系爭決議已向監事會申訴,期間亦有理事表示,若聽得懂筆者之發言,何需剝奪筆者使用台語之權利?理事主席辯稱這並非剝奪,乃因筆者的「閩南語」「太不輪轉、太不流利」,故依會議規範所為。
然對話過程中,施姓理事主席非但威脅將禁止筆者於會中發言,甚至當眾對筆者「頓桌仔tǹg-toh-á」(拍桌)、以手指對筆者指劃、稱筆者沒有資格發言等,屢屢公然以外在暴力、制壓筆者之意思決定、妨害筆者行使權利(理事職責),態度跋扈專斷,筆者多次喝責施姓理事主席態度惡劣且顯已踰越職權及會議規範。
戰後的台灣因遭中國代管政府對台澎人民推行「獨尊國語」的「再中國化」殖民政策,治理當局長年刻意透過公權力貶抑、打壓使用「方言」,甚至是體罰、罰款、「掛狗牌」羞辱等制裁手段,又限制教育、公務洽談要使用「國語」、與抑制媒體播出台語節目的時段與長度等,使台語與其他母語的使用今日在年輕一輩之間幾乎滅絕;結果對於今日努力想要把母語復興的台語使用者,竟在會議中受到此等箝制,令人傻眼。
又,語言使用之流暢度,曾幾何時竟得以成為當權者剝奪使用者使用該語言權利之理由?同樣道理,難道我們能以某人的「國語」帶有腔調、鄉音、發音不標準、咬字不清晰、結巴等理由,就禁止其以「國語」表達自己的意思嗎?甚者倘遇瘖啞人無法以口說表達意思時,就可以公然剝奪其參與會議的權利嗎?
更何況,當今使用者之所以使用該語言無法「輪轉」、流利,不正是整個惡劣的母語使用環境所造成的惡果嗎?
會議中,「挺管」色彩濃厚、曾於台大校務會議中阻撓陳文成博士紀念廣場立碑的台大農經系教授官姓理事更以「抽菸」為例,表示抽菸是個人自由,但「抽菸造成別人不舒服」、「這是公共利益的問題」,因而主張「開會的自由應得到保障、會議要有效率」、「你自由的權益不能影響到別人的生活」;然筆者使用台語表達自己的意思,非但沒有妨害會議的進行、也沒有限制或要求任何其他人使用相同或特定的語言、更沒有造成任何人自由權行使上或公共利益上的損害,顯見官姓理事的發言根本是以無稽的錯誤類比強辭奪理,可笑至極。
今日台大合作社理事會公然的語言歧視與對台語使用者進行「國語霸凌」,在在顯示長年來潛伏在校園中黨國遺毒,仍在集團鷹犬的運操下持續為虐作惡,實為既荒謬又令人悲憤!
荒謬的是,到 21 世紀已過將近五分之一的今日,身為台灣第一學府的台大,竟還能以多數決來公然禁止台灣人講台語、明目張膽對特定語言歧視;悲憤的是,在台灣受中國流亡政府假代管、真殖民七十餘年的統治下,即便解嚴迄今已逾三十年,至今仍牢牢箝制台灣人的思想,甚而以暴力霸凌限制基本自由權的行使。
未免在面對層出不窮的母語歧視與「國語」霸凌時,受難者往往只能哭訴求助無門,我們的《國家語言發展法》應針對通譯制度提出具體配套方案,更應明訂公私部門違反相關法規時之罰則,並建立公民訴訟機制,如此台灣人所面臨母語滅絕的苦難,方有得以翻轉、復興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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