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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再度開罰 3天內9家銀行挨罰5300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顧立雄。圖片來源:中央社

金管會 7 月 30 日因銀行理專挪用客戶資金重罰 7 家銀行後,今天又再度因防制洗錢作業缺失開罰 2 家銀行,合計短短 3 天內,有 9 家銀行共計遭罰新台幣 5300 萬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今天公布,台北富邦銀行與第一銀行因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涉缺失,分別核處新台幣 600 萬元、 200 萬元罰鍰及糾正。連同 7 月 30 日因行員挪用客戶資金被開罰的 7 家銀行(華南銀行、聯邦銀行、台新銀行、匯豐(台灣)銀行、新光銀行、中信銀及國泰世華銀行) 4500 萬元, 3 天內就有 9 家銀行被罰 5300 萬元。

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指出,北富銀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所涉缺失,沒有落實 KYC(Know Your Customer)了解客戶及做好風險評估,違反洗錢防制法第 7 條、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依銀行法第 129 條第 7 款及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核處 600 萬元罰鍰及糾正。

莊琇媛進一步指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修正後,有要求銀行要了解客戶開戶原因及納入客戶風險評估,但北富銀卻接受 26 個客戶開戶,其中有 17 個帳戶用同一地址、有 9 個帳戶是同一負責人不同公司名密集開戶,因為是在法規生效前發生,因此最後只罰北富銀 600 萬。

至於一銀部分,主要是因為委由保全公司至客戶處收受現金款項,以保全名義現金匯款逾 50 萬元,改變了交易的事實,且未由行員確認客戶身份及申報法務部調查局,核與洗錢防制法第 9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13 條規定不符,依銀行法第 129 條第 7 款規定,核處 200 萬元罰鍰。

莊琇媛說,因檢查時發現銀行內部有內控的問題,因此最後是依照銀行法的內控內稽來和處罰鍰,不是用洗防法。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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