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銀行超收信用卡違約金亂象,金管會今天要求銀行若有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為新台幣 1000 元以下,或二張卡同一帳單卻以二張卡計收違約金等 4 種狀況,必須退還溢收的違約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今年初就本國銀行辦理信用卡違約金收取情形進行專案檢查,發現有部分銀行對信用卡違約金的收取方式涉有與規定「不符」或「未妥適」的情況,因此今天針對相關信用卡違約金收取態樣研訂處理原則,與本國銀行總經理舉行座談會議,要求銀行必須退還溢收的違約金給持卡人。
金管會銀行局今天表示,銀行超收違約金共有 4 種狀況,第一種,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為新台幣 1000 元,仍收取違約金。根據規定,帳單應繳金額 1000 元以下,或剛好 1000 元,銀行都不得收取違約金。
第二種狀況,二張卡為同一帳單,持卡人未繳足當期帳單所列最低應繳金額計收違約金時,銀行竟然以二張卡計收。
銀行局發現,有銀行對持有銀行二張以上信用卡的持卡人,每期將所有信用卡消費明細依卡別列印於同一張帳單上,並彙總為一個最低應繳金額及應付總金額,當持卡人未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時,則依持卡數計收違約金,以致於有持卡人違約 1 期,卻收取 600 ( 300 x 2 )元以上違約金。
銀行局表示,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 1000 元者,所收取的第 1 期違約金必須以 300 元為上限,有第 1 、 2 種狀況的銀行,應該自該法規實施日 2011 年 4 月 1 日起,將超收的款項返還持卡人。
第三種狀況,有銀行以中斷收取違約金方式再重新起算違約期數,銀行局指出,金管會要求違約金最多只能收取 3 期,但有銀行在第 4 期停收後,中斷 1 期,後續又繼續收取違約金。
第四種狀況,銀行對持卡人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收取前期違約金,但持卡人在本期繳款時,銀行卻將持卡人所付該款項,用以抵繳持卡人前期未繳足的最低應繳金額,然後重新起算違約期數。
銀行局表示,金管會自去年 12 月 19 日函予以更明確規定違約金收取方式,因此,有第 3 、 4 種狀況的銀行,應自今年 1 月 1 日起,將所超收的款項返還持卡人。
銀行局表示,今天已請銀行應依處理原則完成改善,以落實對持卡人權益保障,倘若銀行有提供持卡人更優惠的計收方式也應從其約定,保障持卡人權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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