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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信託業法 最高罰鍰調高4倍至3600萬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圖片來源:中央社

為強化信託業遵循法令,達到嚇阻違法效果,金管會全面檢討信託業罰鍰的罰度,修法調整信託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最高罰鍰,最高罰度調高到 4 倍,從 900 萬元拉高到 3600 萬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表示,因台灣信託主要是銀行、券商兼營,考量二者大小規模差距大,加上銀行法在今年 4 月時最高罰鍰已拉高到新台幣 5000 萬元,因此信託業法也要調整,像是未將信託契約或財產移轉至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信託業的違規情節重大者,現行條文最高罰鍰為 900 萬元,修法後調高到 4 倍,拉高到 3600 萬元;其餘條文最高罰度則調高 3 倍。

銀行局官員指出,除了參照銀行法對罰鍰額度的調整,也考量兼營信託業務的證券商規模與銀行差異甚大,所以最低罰度維持 60 萬元不變,以增加裁量空間。

除了拉高罰鍰,金管會也採寬嚴並濟的處罰規定。官員說,為了讓主管機關可依違規情節輕重採行適當處置的裁量空間,增列主管機關對於違規情節輕微者得予免罰,並採適當導正措施。

另外,儘管過去並未發生過銀行未經核准募集共同信託基金的情況,但為了更符合裁罰明確性原則,金管會此次也增訂了「未經核准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以及「違反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的罰則。

銀行局也表示,為配合洗錢防制法等其他法令規定,此次也刪除或修正部分條文,而信託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公告隔天起預告 60 天後生效。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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