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有聽過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也或許沒有,這項制度自 1990 年實施至今,已快滿三十年了,其目的是在維護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機會,並促進其自立及發展。依照目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簡稱身權法)第 38 條規定,政府機關、學校、團體以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只要員工數達一定人數以上,就必須進用一定比例的身心障礙者。這項制度實施近三十年,實際上的運作方式,與當初所想像的究竟有多少落差呢?它真的有完成當初立法者所賦予的使命嗎?
花錢就可了事 強制力不高
依照現行身權法第 38 條,如果沒有進用定額障礙者,必須向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繳納差額補助費,而這項補助費的金額是依照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也就是說,原則上「我找障礙者所花的錢」跟「我繳給政府的代金數量」 幾乎是一致的。
換言之,這項「強制」的制度其實是可以「花錢了事」的,並沒有所謂的「強制力」。
筆者自己也是一名障礙者,在找工作時經常發現,通常指定要給障礙者的職缺薪資大都是開「基本工資」,雖然有些職務可能因為內容簡單或者專業性較低,所以工資也就不高,但這樣的薪資,容易使人認為雇主並非真正去看到障礙者的價值,而只是把目光放在他的障礙身上,甚至只是想要拿他來當作落實社會責任的工具。這樣的做法實質上對這社會沒有太多貢獻,反而是對障礙者深深的歧視。
弔詭的進用模式:大學生與社會人士搶飯碗
從定額進用實施至今,受最大影響的莫過於公家機關與大型企業,其中公家機關可以透過身心障礙特考在資格審查時處理掉這項問題,但大型企業只能另闢蹊徑,而出現非常弔詭的進用狀況。筆者自己曾是大企業透過「與大專院校的合作」並以「企業付錢雇人,學校負責用人」的當事人;另外也有「企業付錢雇人但在家工作」的模式,但同樣是限定學生為雇用對象。乍看之下定額進用的情形似乎非常熱絡,但實際上卻沒有辦法達到立法者想要達到的目的,因為實際上被進用的人都是「大學生」,而對於社會人士而言,其實反而是被壓縮的,這樣的結果似乎失去了制度原本應該要達到的目的。
身心障礙者個別差異大 職缺卻往往只有「公文收發」
把焦點放到障礙者的工作內容上,許多時候雇主對於障礙的了解其實非常有限,所以在工作內容上都有明顯的「刻板印象」甚至是「歧視」,例如政府開出來的職缺很多都是「公文收發」;企業的職缺也大多是「電話服務員」。問題是並非所有障礙者都適合這些工作,也不是大多數的障礙者都只有做這些工作的能力,雖然都統一稱做「身心障礙者」,但障礙者間卻存在著極大的差異性,而這些差異是政府沒有積極明確告訴社會大眾的,也使得社會上大多數雇主不會或不願意了解其間的差異。
從社會模式甚至人權模式來看待身心障礙者的話,其實障礙「來源」是人的多樣性與社會產生互動所造成的結果,如社會物理上的一些阻礙或者主流社交模式的霸權導致某些無法順利融入社會的一群人被排擠,進而被定義為「有障礙的人」,如果政府只願踏出這第一步,卻不願走出下一步,那對於障礙者而言,這項制度只是做做樣子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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