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議會前副議長郭明賓賄選案,嘉義地方法院今天下午宣判,判處郭 2 年徒刑、褫奪公權 7 年;另 7 名樁腳均宣告緩刑 5 年,但須向公庫支付 15 萬至 60 萬元公益金。全案可提上訴。
6 度蟬連嘉義市議員的郭明賓,涉嫌於去年 5 、 6 月間透過多名樁腳以每票新台幣 1000 元代價行賄;郭明賓當選後,因身陷賄選官司,今年 1 月 29 日在個人臉書(facebook)坦承賄選,表示「非常後悔自己的不智行為」,並請辭市議員職務。
嘉義地方法院今天下午對郭明賓賄選案宣判,指郭明賓共同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 2 年、禠奪公權 7 年,扣案的賄款 2 萬元、 6 萬元、 10 萬元均沒收。
另外,被告 7 名樁腳因犯後均坦認犯罪,由法官宣告各緩刑 5 年,並命各別向公庫支付 15 萬至 60 萬元的公益金,以回饋社會,並修復對法秩序的破壞。
判決書也載明郭明賓未獲判緩刑理由,包括郭已當選多屆市議員,卻進行有計畫、規模性的賄選,行賄戶數達 32 戶、票數 113 票,範圍遍及嘉義市東區 6 里,已非局部零星買票,嚴重影響社會對現任公職人員的觀感及信任度。
判決書指出,若法院遽予宣告緩刑,無異使一般社會大眾,包括與候選人關係密切者輕忽賄選的嚴重性,而心生僥倖心理,因此經院方考量再三,認為本案並不存有「暫不執行為適當」的情形,自不宜給予被告緩刑宣告。
此外,辯護人強調因被告患有重症肌無力,無法根治,需長期仰賴昂貴藥物、複雜洗血療程及安心調養的環境,始能控制病情。
法院認為矯正機構本來就設有衛生科,若無法給予適當醫療照護,也有移送醫院、病監或保外就醫、移送監護等相關制度,因此,未予宣告緩刑。全案可提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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