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根雨屋,由想想論壇授權轉載。
台灣現在是完全自由開放的社會,只要不違法,大家可以隨心所欲做想做的事。不過在國民黨戒嚴統治時期,很多現在看來理所當然的事,當時統統都不准做。例如今天在市面上看到的種種商品,幾乎都是中國製造。
不過在當年,不只是中國,就連俄國、越南、古巴等共產國家的物品,全都是「匪貨」,禁止輸入。
在中華民國政府 1949 年敗逃來前後,為了徹底封鎖尚無海軍勢力的中共,政府於 1949 年 6 月公佈「截斷匪區海上交通辦法」,並於 8月 公佈「投匪資匪之輪船公司及船隻緊急處置辦法」;隨後趁韓戰爆發,聯合國對中國實施禁運之機,接連發佈「管置資匪航運運行辦法」、「管制外籍船舶資匪航運臨時辦法」。
這等於是授權海、空軍當起海盜,可以大搖大擺地攻擊、攔截與中國做生意的外籍商船。報紙也不時刊出「資匪貨輪」遭押解來台的新聞,包括英國、日本、義大利、丹麥、挪威,幾乎是除了美國以外的各國商船,都有被逮的記錄。
不過隨著韓戰結束,受攻擊國家不斷向聯合國、美國投訴。政府也慢慢將矛頭從取締外籍商船,轉為禁止中國及共產國家的產品流入台灣。
因此,行政院於 1966 年底制定「取締匪偽物品辦法」,嚴禁旅客入境時攜帶匪偽物品,商家也不得販售、展售匪偽物品。
但在當年物資缺乏的台灣,各種民生物品、南北貨都非常搶手,利之所趨,自然會有人鋌而走險,不斷透過香港,走私中國、越南貨品來台。
其中還爆發轟動全國的「豫源輪」事件。基隆關在 1972 年 5 月底查獲從香港航抵基隆的豫源輪走私 7.8 噸中國私貨,主要是黑棗、金針、枸杞、當歸等中藥與南北貨,創下歷史紀錄;海關事後登船檢查十餘次,每每都能查出新的夾艙,最終查獲 30 噸的私貨。
基隆地方法院甚至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對負責人黃習常、總經理趙文光、船長陳其軍判處死刑,董事長黃王慎妹等 5 人無期徒刑。全案歷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改依「懲治走私條例」判決定讞;原判死刑的黃習常減為有期徒刑 3 年 6 月、趙文光減為 4 年 6 月、陳其軍減為 3 年。
豫源輪案從死刑改判為 3、4 年,當然讓國民黨政權大為不滿。行政院遂為此於 1974 年 2 月修正「取締匪偽物品辦法」,將違反者所適用之法規,從原本的「懲治走私條例」,再加上「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至於「匪偽」除了中共以外,究竟還包括那些國家?行政院在 1976 年 9 月公告,蘇俄、羅馬尼亞、阿爾巴尼亞、北韓、越南、高棉、寮國、古巴等 8 國都算,1980 年再加上保加利亞,但馬上在 1982 年就予以取消。然而,包括捷克、匈牙利、波蘭、東德、南斯拉夫等共產國家,卻始終未被納入。
在政府 1979 年開放國人出國觀光後,任何人都有可能誤攜「匪貨」回國。所以政府也再三宣傳,勿帶匪貨入境;包括大家熟知的雲南白藥、三鞭丸、白鳳丸,都是當年最熱門的匪貨。
不過因華航東南亞航線獲准飛越寮國、越南領空,政府也在 1983 年 6 月移除對寮國、越南的禁令,以示善意。
與中國間的貿易,政府則在 1985 年鬆綁為轉口貿易,可在不與中國直接通商、不與中國代表直接接洽、政府不干涉等基本原則下,將國內貨品輸出中國,但仍不得進口中國貨品。
直到解嚴,開放民眾前往中國探親後,幾乎所有國人都會攜帶雲南白藥、白鳳丸、冬蟲夏草、當歸、黑棗、枸杞等中藥材回國,政府不得不開放民眾少量攜入。
隨後在 1988 年,進一步開放可以轉口貿易之方式,進口中國的農工原料、中藥材。而過去都由警備總部執行的「取締匪偽物品」業務,也在 1988 年 10 月回歸財政部掌理。不到 1 年後的 1989 年 7 月,「取締匪偽物品辦法」也默默被廢除而成為歷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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