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法,外交部今天表示,已修正公布「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將有關護照外文姓名音譯的規定,修正為「國家語言」,包括閩南、客家、原民等語言的逐字音譯都可使用。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局長陳俊賢今天在外交部例行新聞說明會表示,外交部於今年 8 月 9 日修正公布「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將條文中護照外文姓名以「國語」讀音逐字音譯的規定,修正為以「國家語言」的讀音逐字音譯。
他說,以前護照的外文姓名音譯多以國語音譯為主,現在修正為「國家語言」後,包括閩南、客家、原住民等語言的逐字音譯都可使用。
外交部表示,這項修正是為配合今年初制定的國家語言發展法,使台灣各固有族群有同等使用其族群語言的權利。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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