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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鄰接區內漁船遭外籍船撞沉 有勝訴前例

示意圖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Pixource

8 月初宜蘭籍「全億財 1 號」漁船疑似在鄰接區內遭外籍貨船碰撞失蹤。漁業署說明,海事糾紛的處理會因事發海域、船國籍而異,鄰接區內台灣有管轄權, 20 年前曾有漁船司法獲勝。

農委會漁業署公布資料顯示,據宜蘭籍全億財 1 號漁船船主 8 月 6 日下午 1 時 50 分通報,漁船 2 日出港,原本預計 4 日回港,但是到 6 日仍未進港,漁業署洽請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等單位搜援,尚有 6 名船員失蹤。

6 日下午 9 時許,國搜中心轉知漁業署,日本海上保安廳在釣魚台北方約 24 浬處發現可疑殘骸。漁業署 9 日凌晨 0 時許獲海巡署通報經比對船位資料發現, 3 日凌晨 1 時頭城外海 18.5 浬處的船位光點,突然從雷達螢幕消失,當時一旁有艘塞浦路斯籍貨輪航經,漁船可能是遭貨輪碰撞;搜尋、聯繫外籍貨輪等調查作業仍在進行。

漁業署副署長王正芳說明,漁船海事糾紛的處理模式分類,與肇事海域位置、肇事船的國籍有關,若在 12 浬以內的領海、 12 到 24 浬鄰接區內,受害漁船的國家有管轄權,依據海商法、刑法、民法等進行司法審判。

肇事海域若在其他國海域,依據國際公約規定,必須到肇事船的國家提起法律訴訟。若在公海,受害船籍國可主張此船視同為領土延伸,具有管轄權,但是若要能實質有效處理,仍須至肇事國提起法律訴訟,否則肇事船、人不在,難以執行判決。以上兩類案件,協助處理機關主要是交通部航港局、外交部等。

案件能否勝訴,漁業署補充,舉證內容至關重要,來源有三,首先是漁船裝有航程記錄器(VDR),會記錄下航跡及時間;涉嫌碰撞的貨輪等商船也會有類似航空器的航程記錄器;雙邊資料比對可作為舉證。

其次,通常漁業署會透過 11 個漁業廣播電台廣播,請目擊漁船協尋失蹤船員、提供資料,也能佐證。第三,國際間有資訊往來,例如國搜中心這次就獲得日本海上保安廳提供資訊。

不可諱言,受害漁船國家有管轄權時,對受害漁船船員及其家屬較有利。

漁業署舉例,例如 1996 年宜蘭籍「日東 6 號」漁船遭巴拿馬籍商船撞沉, 29 名船員只有其中 1 名菲律賓籍獲救,事發水域位置在鄰接區內,當初肇事船及人員被扣押在台灣、收押禁見,1998 年基隆地院判其印度籍船長、三副各 4 年有期徒刑,刑事判決確立,也有利家屬進行民事求償。

另外,2015 年則是基隆籍「世暉 31 號」漁船在桃園外的領海內,被國內企業「亞泥 2 號」撞翻, 9 人身亡,2017 年 1 月基隆地院判肇事船東須賠償受害漁船船長新台幣 310 萬 5000 元;同年 9 月,桃園地院判商船二副業務過失致死罪,有期徒刑 1 年 2 個月,緩刑 2 年。

由於受害漁船國家是否具有管轄權,對受害方爭取法律正義影響大,漁業署舉例,國際聞名的蓮花號案,即西元 1926 年法國籍汽輪蓮花號在地中海公海上撞沉土耳其籍運煤炭貨輪, 8 人喪生,當時蓮花號進到土耳其君士坦丁堡,土耳其政府控告其過失殺人,法國抗議,並在國際法院提告,但被駁回,國際法院承認土耳其政府有管轄權,視其船為土國領土的延伸。

漁業署呼籲,漁船最大 1000 多、 2000 噸,不敵商船動輒數萬噸,碰撞後糾紛處理紛繁,仍要「當值瞭望」,時時注意周邊航道,以保安全。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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