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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提案修民法 行為能力人限制下修至18歲

圖片來源:中央社

年輕人的時代來臨,不過有民眾指出,台灣法律規範相對過時,可能限制年輕人的發展與創意,因此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點子,盼民法將「行為能力人」的年齡限制從 20 歲下修至 18 歲,還權於青年。

民眾凃峻清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點子「主張下修民法「行為能力人」年齡限制調為 18 歲,卑益年輕人權責相當,接軌世全球,還權於青年」,提案今天正式進入附議階段,若能在 60 天內取得 5000 份附議數,便算成案,主管機關須於 2 個月內回應參採情形。

提案建議修改民法,將「行為能力人」年齡限制下調到 18 歲,除了現行法令早已不符合社會需求, 18 歲即成年也是世界潮流;此外, 20 歲才是成人的民法,禁錮了 18 歲青年自主性與創造力創業能力。

其實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也曾因此受影響,提案內容指出,唐鳳 16 歲時創業成立網路公司,但因公司法參考民法,規定 7 歲以下的「無行為能力人」與 7 歲以上、未滿 20 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 不得擔任公司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及董事;當時未成年的唐鳳,只能委由家人擔任公司負責人,自己再以員工身分參與決策。

提案內容強調,法規不一致,會造成年輕人的權利空窗; 18 歲至 20 歲間的「半成年人」有權用公投票,參與決定國家重大政策,一旦犯罪,也必須負起完全刑事責任,但因未滿 20 歲,民法上被視為未成年,無法自行租屋、在銀行開戶,就連創業、參與人民團體的權利也遭限制。

總體而言,提案民眾凃峻清認為,下修民法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有助於讓年輕人權利義務權責相當,接軌世界、迎向全球。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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