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航空向銀行貸款新台幣 22 億元,再借給關係企業,民航局裁罰遠航 300 萬元及負責人張綱維 100 萬元。遠航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認定民航局開罰有理,判遠航敗訴。
根據民航局於民國 106 年揭露的第一季及第二季裁處報告,經財務檢查,在營業違規部分,只有遠航一家,裁處原因都是遠航向銀行高額貸款後再借給同集團關係企業,因用在非航空,有財務風險,要求限期改善。
民航局認定遠航未改善,對遠航公司開罰 300 萬元、對張綱維開罰 100 萬元。
遠航不服被罰,向交通部提起訴願被駁回後,轉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抗罰。
遠航主張,公司耗時多年努力,於民國 104 年 10 月間獲法院裁定重整完成,遠航從 98 年以來的相關營運、財務報表,均依法按期送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這次銀行貸款是代償遠航本身的貸款及支應公司營運支出,民航局卻自行認定與關係企業有資金往來,而有財務風險的缺失,這是民航局臆測之詞。
法院指出,民航局給遠航限期改善時間長達 6 個月,但遠航置若罔聞,民航局是以遠航財務風險缺失未即時處理,恐會嚴重損及公共利益,更有可能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而採取嚴厲處罰,開罰 300 萬元、 100 萬元,民航局開罰有理,且無裁量濫用的情形,判遠航敗訴,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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