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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欠稅逾千萬 擬加重罰金上看億元

圖片來源:中央社

財政部日前完成法規預告,擬拉高逃漏稅罰金、刑責,並對情節重大者加重處罰。財政部長蘇建榮今天表示,所謂「情節重大」,將採現行重大欠稅定義,即個人欠稅逾新台幣千萬、企業逾 5000 萬元。

財政部日前完成稅捐稽徵法修正預告,其中一項為提高逃漏稅捐刑責、罰金,現行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對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的罰則為「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6 萬元以下罰金」,財政部於預告時提出甲、乙、丙 3 種修正方案供外界討論,其中乙、丙兩案針對情節重大者,都設有加重除罰條款。

民進黨立委江永昌今天在立法院財委會質詢時關切,修正草案預告期已結束,財政部傾向採取哪一案,所謂逃漏稅「情節重大」,又該如何定義;此外,他質疑,提高刑責、罰金,就真的能產生嚇阻效果嗎,建議應除重罰,應祭出更積極作法。

財政部長蘇建榮回應,彙整各界意見,大多傾向採取乙案,也就是將罰金上限提高至新台幣 500 萬元,且針對情節重大者,可處刑期提高為最低 6 個月、最高 10 年以下,併科罰金並提高至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目的在於遏止逃漏稅行為。

至於如何定義「情節重大」,蘇建榮說,將比照現行重大欠稅案件定義,個人欠稅超過 1000 萬元,企業欠稅超過 5000 萬元,就視為情節重大,必須加重處罰,新規定不會回溯至舊案適用,對陳年的欠稅大戶案件,也會繼續努力追稅。

賦稅署署長李慶華補充,觀察過去法院引用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進行判決時,大多是輕判,或只判 2 至 3 個月刑期,擬將可處刑期由現行的「 5 年以下」改為「最低 6 個月、最高 10 年以下」,限定最低刑期,但仍保留很大空間,供法官自行裁量。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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