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來反墮胎公投,概念上是直接抄美國最近幾年流行的心跳法案,然後為了達成公投的成案效率和精準性。
最終將會類似寫成這樣:
你是否同意移除《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六項。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技術上只剩下,滿 16 歲後的合意性交致孕,且孕期中胎兒無顯著生理異常,孕期過程中無顯著精神疾病的孕婦,將無法進行墮胎。
如果強行墮胎,依照刑法來說,就是孕婦 6 個月以下、執刀醫師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我這邊先不討論成案後的社會問題,單純先討論事後能否有補救方法。
一、釋憲,這部份分成 2 類 3 種方法
- 公投同意過半後,中選會依職權提請大法官做事後審查,這是第一類,主要是這個刪除的動作合不合憲,也就是說要審查依心理狀況和家庭狀況進行墮胎,是否有人權上的必要性,就目前代管政府憲法來推導,前者很大機率可以用公法行為違反憲法 157 條,後者是侵犯財產權、工作權來宣告違憲,但畢竟沒有他國參考依據,無法給予絕對的答案。
這部分不涉及因孕產生精神傷害,因為精神傷害確診後,就可以依第九條第三項進行引產手術。
- 第二類就是針對刑法墮胎罪提請大法官釋憲,分成立委聯署或有孕婦或醫師,因墮胎罪進行到終局審判後或是二審法官,提請大法官釋憲。(通常是二審啦,但是其實各審法官或合議庭都可以)
我記得台灣當初好像有人想弄釋憲,然後鬧得很大,因為 RU486 私流超級無敵普遍,導致不少人吃到出事情,甚至有密醫不小心弄死孕婦,所以後來大正 73 年才立優生保健法,那立完之後,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自然就沒後續了。
目前是有一群法律界學者,一直想要透過修法或釋憲,鬆綁自主權,就是有關於 20 歲以下父母同意和婚後丈夫同意,這部份想拿掉。也就是說,萬一公投過案後,這群學者和相關團體,必然會接手提供釋憲資源。
然後這部分,韓國釋憲是直接認為,違反女性生理自決權,考量韓國和代管政府憲法相似度很高,可以說一定會宣告墮胎罪部分違憲。
二、立法院修法
對,就是直接改掉墮胎罪關於孕婦與協助孕婦墮胎醫師的罪責,公投只說刪掉特別法,沒說你不能修改原本的普通法。
講完正規法律戰,再談看看通過刪除第九條第六項後的狀況。
基本上真的通過公投刪除,又沒第一類違憲的話,RU486 屬於第四級管制藥品 ,ok fine 藥品走私商發大財,孕婦自服頂多違反墮胎罪 6 個月以下,查緝困難,就算真的出狀況送醫院,被起訴也有很高的機率給予緩起訴,或是緩刑或易科罰金三個月左右,真的要判到 6 個月幾乎不可能,也就是說會變成罰錢了事。
然後會有年輕少女和窮困者,為了躲避罰則,嚴重出血也不願意就醫,最後死在廁所。 這不是推測,這是以前發生過的事實,就是因為這樣才立優生保健法的。
你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
別造孽了,上帝不會因為這種行為而喜悅,他只會悲憫那些死去的少女和窮困者。
這個公投根本是在找女性麻煩,還有異男別以為沒你們的事情,連戴保險套和吃避孕藥,都還是有可能懷孕,弄到後面只會讓異女更不想跟你做,所以麻煩異男好好的跟女性站在同一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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