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萬廷威,由思想坦克授權轉載。
一如往常,凡是與北京意旨相違的行動在台灣發生,必有統促黨或是其他遭中共滲透或收買的個人或團體對參與這些和平集會的人施予暴力。何韻詩今日之遭遇,過去幾年台灣獨派民眾、香港反送中民眾已經發生不知凡幾。
單論中共的滲透顛覆,香港比台灣還更有經驗。台灣在蔣氏政權鎖國白恐統治下,在台的共產黨人跟其他台灣白恐受難者,在蔣氏遷占者政權眼皮下毫無差別的非法監禁乃至殺害,當時的政治犯在獄中也區分紅的或白的。共諜滲透其實只有蔣氏政權看得到也關起來殺了,沒坐監的共產黨人在當時的台灣社會幾乎絕跡。因此普羅民間關於暴政的聯想,並非來自共產黨的顛覆,而是來自蔣氏中華民國的壓迫,這也是台灣民主化的主要敘事。
相反地,香港是英國統治的開放城市,早在六七暴動就已經領教過文化大革命的延燒。共產黨人輸出革命到當時勞動條件極度惡劣的香港,將反英殖民的口號與階級鬥爭結合起來釀成不少死傷,一時香港幾乎要成國共左右對決的代理戰場。
然而在英治港府的有效鎮壓並調整政策後,香港社會約莫拖沓到80年代始面對政治問題。但當時香港政壇泛民派以平反六四支持中國民主化為主流,直到 2010 年代後左右香港本土意識明顯崛起,泛民派分裂後民主回歸派才破產。
台灣與香港,面對中國進逼的歷史條件互為鏡像。台灣社會因為過去蔣氏政權鎖國的白色恐怖統治,因而對共產黨滲透缺乏經驗,但自主自決的政治意識萌發早;香港社會在英治之下與世界開放往來,又與中國接壤而對共產黨滲透經驗十足,但自主自決的政治意識萌發晚。
不論是香港或是台灣,近幾年的集會儘管再怎麼和平,總是會有暴徒對參與者施暴,而且手法如出一轍。且每每要找出施暴者背後的勢力究責,總是會到一個斷點就追不下去。或許是港台運動組織者都以和平集會號召,但被暴徒甚至是警察挑釁而情勢走激,因此對於這類遭擊事件多以暴力稱呼並譴責。
但我主張這不是單純暴力。凡施暴者難以捉摸其真身,而對非戰鬥人員的平民施暴以實現特定政治目的,即是恐怖主義。若此恐怖主義行動是由境外勢力所資助唆使的,那麼就是國家恐怖主義對其意欲侵略的政治體實施戰鬥行為。
每天早晚坐捷運上下班等颱風假的台灣人如果以為目前歲月靜好,那麼你應當看看香港地鐵發生的事情。
仔細想想對平民不問身分不挑對象地任意施暴對受暴者造成心理創傷,乃至對整體社會製造一種與中國作對就會遭殃的驚慌氛圍,這就是以恐怖主義遂行全面統戰。
今天香港地鐵打人,明天就是台灣捷運打人。同時,若中國滲透繼續升級,炸彈客攻擊出現在香港與台灣就會在視域範圍內了,這就是大眾熟知的恐怖主義樣貌。
使用恐怖主義以達成政治目標,是共產黨的光榮傳統,早在列寧同志與托洛斯基同志那兒就已經得到認證。後來的德國紅軍派、日本赤軍連與全共鬥、南美光明之路等等,乃至最近幾十年近印度毛派(Naxalites)、尼泊爾毛派恐怖主義游擊戰的精采事蹟更是不勝枚舉。簡言之,若非認識到共產黨就是恐怖主義組織,是難以招架並應對反擊的。
對於戰爭罪,國際法有一套已成熟的體系,不過對於恐怖主義,尤其是國家恐怖主義,目前尚未有普遍被接受的定義,更遑論對恐怖主義宣戰到底在國際法上是否成立。不過台灣目前應不至於主動投射兵力去打擊海外恐怖主義組織,因此國際法問題先暫時不論。但在國內立法反恐應屬可行。
目前基進黨在推動外國代理人登記法,這是正確的方向。但是我主張還可以再推進一步:基於台灣已經處於受國家恐怖主義侵犯的戰時狀態,針對反恐立法,為可能發生外國代理人在島內挑起內戰並趁機干涉的情況,作好隨時緊急動員的法源整備。
現行實定法確實已存有一些可運用針對此次事件究責的法律。何韻詩遭潑漆案之犯者係屬統促黨之人士,警政署長陳家欽已表示可朝向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偵辦。
然此提議顯然是已經先將統促黨僅僅視為黑道,並以警政的慣性思維將此事視為正常國家內的組織犯罪,而不顧其具有政治行動的內涵。更何況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成罪者案例甚少,如統促黨再進行完美切割,恐怕只能回到刑法,打得到小隻的卻抓不到大尾的。
另一個選項是利用《國安法》的規定究其相關人士之刑責,但同樣地這也只能針對個人的間諜行為究責,對於有組織的滲透破壞行為無法可管。再者,即使現今《國安法》第二條已刪除,第二條禁止分裂國土的集會結社基本權的不光彩歷史依然引人譏嫌。
也有論者主張統促黨既然是政黨,那麼應可依《政黨法》及司法院大審法的規定由主管機關向司法院憲法法庭聲請解散統促黨,畢竟其政治行為係屬憲法增修條文所稱之「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此一作法或許符合大眾的直覺,解散破壞國家安全的政黨就好了。不過,我們仍須考慮到憲法增修條文中不僅是針對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取締,連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的政黨也在取締之範圍內。因此,這個選項的問題跟《國安法》的不光彩歷史一樣,運用此一條款向統促黨開槍,若親中政黨執政的情形發生,難保不會回馬槍射光所有急獨乃至緩獨派政黨。
在中華民國體制由台灣人民單方面終結的外在與內在條件尚未成熟的當下,這三個既有的選項對於臨時的恐怖主義戰爭狀態力有未逮。然而若任意讓總統動用緊急命令甚至戒嚴以應付中國的國家恐怖主義,對人權侵害之甚,更是難以想像的巨大。
因此針對國家恐怖主義,參考各國立法訂立一部能夠以基本人權侵害最小為前提,授權行政權防堵國家恐怖主義的專法實有必要。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