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和胡姓男子擔任桃園客運司機,結識有智能障礙的高職女學生,分別性侵多次得逞。一審判吳男 2 年徒刑、胡男 1 年 10 月徒刑, 2 人上訴求緩刑,高院今天駁回,維持原判。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吳男因駕駛公車,認識時常搭乘該路線公車的被害女學生。2014 年間,吳男利用女學生因心智缺陷而不知抗拒的機會,與女學生發生 6 次性關係,其中 5 次是在女學生未滿 18 歲時。
胡男則因負責駕駛學生專用公車結識被害女學生, 2014 年間與女學生發生 4 次性關係,其中 3 次是在女學生未滿 18 歲時。
吳男、胡男坦承犯行,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考量 2 人均與被害人母親達成協議,書立悔過書並捐款,被害人母親更表明願意原諒吳男,請求法院給真心悔過的人一個機會。
一審以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為由減輕其刑,依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等罪,判吳男 2 年徒刑,胡男 1 年 10 月有期徒刑。
吳男、胡男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再從輕量刑、諭知緩刑。
二審高院認為,被告都已結婚、育有子女,卻不顧自身家庭責任及職業操守,所為危害社會風氣、公車司機形象,若再減刑將流於輕縱,有違公平正義,認為仍有執行刑罰必要,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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