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送中爭議持續延燒, 4 日香港政府跳過立法會,直接由行政會議引用港英殖民時期的緊急法,宣布反蒙面措施,規定往後民眾不得在集會遊行時蒙面,違者將處以一年徒刑與罰款,並將於 5 日凌晨 0 時生效,此消息一出,香港各地抗爭也日逾激烈。
但幾乎是與港府宣佈新措施同時,台灣親中媒體也發出報導,列出有相似規定的西方國家,並指出台灣在《集會遊行法》中,同樣也有禁止蒙面相關法律,且內政部長徐國勇當年在面對反年改抗爭時,也要求「不可蒙面」。企圖營造台灣沒有比較民主的風向,掩蓋港府不顧法治的暴行。
法界人士表示,以法律規範來看,台灣《集遊法》所禁止的是「有礙身體辨識」,意思是在集會遊行過程中,有人因「不良行為」而須辨識身份時,警方「得」要求揭開。而日前香港所通過的《反蒙面法》,是在遊行尚未開始前,便要求抗議者「禁止」穿戴面罩,是全面性的限制集會遊行。
以法律面來看,內政部也已表示,香港是以緊急法,繞過立法權的方式設置《反蒙面法》,而台灣的集會遊行法,是經由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現今有爭議的條文,是民國 77 年國民黨執政時所制定,因此,民進黨方面,在 105 年時所提出的集會遊行法修正案,便已主張將蒙面相關法律修除,後續是因禁制區的規定沒有共識,連帶使得整個修法持續討論中。
總的來說,台灣與香港的禁止蒙面規定,不僅有著制定脈絡上的不同,且法律細部規範也給於取締方不一樣的權力大小。而中國時報率先發出的報導,企圖透過臺灣的《集遊法》來爲港府辯護,已遭法律人士指出並不妥善。利用香港如今的悲劇,企圖帶風向,實在說不過去。
本文作者為林政先,時事評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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