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應今天有人請假找新工作,我們來講一下勞基法規定好了!
當公司要資遣員工時,通常有兩種選擇:
- 給資遣費+預告工資
- 給資遣費+給時間找新工作
給資遣費+預告工資:
如果你年資 3 年以上,公司要資遣你,有義務在 30 天前通知你,但有時候公司覺得你知道被公司拋棄後,可能會挾怨報復,弄壞公司電腦什麼的,那公司可能就會通知資遣當天就叫你走人!
鄉民一定會問:那豈不是違反勞基法 30 天前告知的規定了嗎?
其實不會的,雖然公司 10 月 1 日才通知要資遣你,並要你馬上走人,但只要公司有給你 30 天預告工資,繼續付你薪水到 10 月 31 日,那就等同你跟公司勞資關係是在 10 月 31 日終止,(公司付你錢到月底,但你不用來上班)等同在雙方勞資關係終止 30 天前通知你了~這就是預告工資的用意,這樣清楚了嗎?
給資遣費+給時間找新工作:
如果公司覺得你很不錯,想說先在 10 月 1 日告訴你,還是讓你繼續上班到 10 月 31 日,那這最後 30 天(約 4 個禮拜)的時間,員工有權利請假另謀出路,公司也必須准假,請假期間薪資照給,不過上限是每個禮拜只能請 2 天,不能再多了!(一口氣請 3 個月是犯規的!)
這樣清楚了嗎?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原文出自 林智群律師(klaw) 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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