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water律師,由思想坦克授權轉載。
9 月 29 日撐港反極權—台港大遊行中,發生中華統一促進黨(下稱統促黨)成員朝來台聲援的香港歌手何韻詩潑漆事件,意圖恐嚇台港人民對中國極權暴政噤聲。10 月 1 日又發生統促黨侵門踏戶,公然在台灣慶祝中國(中共)國慶的誇張行徑。中共代理人在台灣橫行的情況,已顯而易見。
要防堵中共代理人利用民主來破壞民主的滲透行為,筆者認為除了新聞報導中所提到的,以《組織犯罪條例》來處罰外,立法院應該儘速在這會期通過部分民進黨立委與台灣基進合推的《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
筆者很敬佩民進黨內王定宇等委員的用心良苦,修訂了《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欲依此處罰統促黨。然而中國滲透的手法在近年來已越來越精細,其鑽法律漏洞的技術也不斷進化,滲透不一定是透過傳統的犯罪組織。例如近日被美國司法部指控為中國擔任非法外國代理人,向中國國家安全部官員提供美國國家安全機密資訊的美國歸化公民彭學華,其身分即為合法的旅行業者。
此種情形如在我國,縱使犯罪組織之定義於 2017 年修法後已有所放寬,合法旅行社仍難以符合犯罪組織的要件。又如持續放寬犯罪組織的定義,對我國人民的結社等基本權又會有過度限制之虞。解決之道?筆者認為就是《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
《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的名稱看起來可能有點抽象,其實就是最近一直被提起的外國代理人(中共代理人)登記制度。其立法精神是希望藉由此法案,使境外勢力於境內影響政治過程之活動透明化,包括境外勢力透過代理人在境內之言論或活動。
還是很抽象?簡單來說,如通過本法,其中效果之一,就是可要求中共代理人如以帳號在網路發言,後面要加註中共代理人。如果他未申報甚至刻意隱瞞身分,就可以處以罰鍰甚至刑罰。
事實上美國方面對於上述提到的刺探國家安全間諜機密的間諜,即非以組織犯罪相類法規,而是以擔任非法外國代理人罪名起訴。如罪名成立,此間諜將面臨最高 10 年徒刑和 25 萬美元罰款的處罰。
此前,中國中央電視台(CCTV)旗下英語頻道「中國環球電視網」(CGTN),也被美國國會以《外國代理人登記法》(The 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簡稱FARA)規定,認定為外國代理人,停止發放其國會記者證,拒絕其進入國會。
目前外國代理人相關修法草案總共有 4 個,2 個修法、2 個新立專法。分別是民進黨團與時代力量黨團甫於 108 年 9 月 27 日分別通過一讀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版;時代力量於 108 年 5 月 31 日提出之《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草案》版本;以及從去年就開始醞釀,由部分民進黨立委與台灣基進合作,近期將會正式提案的《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
在上述版本中,為什麼筆者認為立法院應儘速通過《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 》,而不是僅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增訂「中共代理人」法規(下簡稱《中共代理人修訂草案》)?
第一,民進黨《中共代理人修訂草案》,將登記制度僅限於中共。
此點容易使中共代理人有漏洞可鑽,例如以新加坡或馬來西亞的華裔身分來做統戰,此法可能就無法處理。另外中共政府也可能透過香港人身分來台灣滲透,此草案亦無法有效規範。相較之下,「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將所有境外勢力納入規範較為周全。
第二,《中共代理人修訂草案》就中共代理人及其應受規範之行為定義不夠精確。
例如,草案內容中出現之「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或其代理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之政治宣傳,或接受其指示或委託而為之。」…等。試問,何謂「影響國家安全」、「危害國家安全之政治宣傳」?出現爭議時又由誰來定義?
《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則對境外勢力、代理關係有詳細定義,於草案第五條(應命登記之事由),更區分不同情況,訂了 11 款規定之多。其中的第 10 款規定即參照《組織犯罪條例》關於犯罪組織之定義,將「設立、管理、指揮或實質控制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列入應登記事由之一。
第三,主管機關
民進黨《中共代理人修訂草案》未清楚說明主管機關為哪一個機關,僅說明將由各該主管機關處理;時代力量的修訂草案則將主管機關交由陸委會處理。而《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則由具司法調查權及法制專業的法務部為主管機關。關鍵的「命當事人登記」事件,則由法務部會同陸委會、內政部、外交部及有關機關,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其規定顯較周詳。
第四,廢止登記、豁免之規定
《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尚有如代理人結束代理關係,可請求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之規定。就外交或純商業行為等特殊事項,亦設有豁免規定。不致過度侵害我國人民應有之權利。反觀其他三版本中,對此則未見類似規定,《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完整度明顯較高。
第五,資訊公開措施
《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亦有規定法務部應架設網站,公開外國(中共)代理人資訊,法務部並應定期製作報告送立法院備查(草案第 22 條參照)。其他三版本則無。
第六,就執行面來說,《中共代理人修法版》並未課予中共代理人主動申報義務。也就是說,要主管機關主動去調查,並對違法規定者處以罰鍰。在實務上,徒增執行上的的困難。
另外就時代力量的專法版本的缺漏之處,受限篇幅,筆者直接於表格中比較。其中顯而易見不當的部分,就是將主管機關交由國安局負責,其他內容相較《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亦嫌簡略,也無資訊公開機制,難以讓全民共同來監督。
香港人民的生活遭受中國滲透後,所產生的慘況,與人民抗爭付出的代價,已不用再多說。對比香港,台灣的優勢就是還有民主自由,能透過民主制度立法防堵中國滲透。筆者呼籲,民進黨及所有屬於台派的立委們,應在立院席次仍為過半的現在,將《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列為最優先法案,在這會期儘速通過,不能再拖。台灣需要《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將民主防護牆上的破洞補起來!
各版本草案連結:
-
民進黨團《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版》(下表修法案甲)
-
時代力量黨團《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版》(下表修法案乙)
-
時代力量黨團《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草案》(下表立法案甲)
-
部分民進黨立委與台灣基進合作提出《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下表立法案乙)
境外勢力代理人制度相關修法版本比較表(筆者自製):
評論被關閉。